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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0〕170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20-10-1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共和县2020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分办法及各部门分工;

2.    共和县2020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3.    考核数据填报任务分解表。

20201014

 

共和县2020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结合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构建蓝天、碧水、净土”和“三个扎扎实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坚持生态主导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做为首要任务,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评估,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按照省统一部署,按时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局、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旅游局、气象局、统计局、城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日常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及《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共同落实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中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的填报工作。

(二)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指标的上报工作。

(三)完成县域空气质量监测、倒淌河、黑马河断面水质监测、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

(四)完成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完成报告的编写、上报工作。  

(五)开展县域内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工作。

四、技术指标及部门分工

(一)各部门负责的技术指标根据《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详见附件2 

(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根据2014年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我县属于水源涵养功能类型考核指标。

(三)技术评价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其中自然生态指标包含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等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包含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指标。

(四)调节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部分组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包括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共14项指标。其中:生态保护成效方面的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4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指标包括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污染物减排、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4项指标;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方面的指标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处理设施运行、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及联网4项指标;县域考核工作组织方面的指标包括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及县级自查3项指标。

五、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自然生态指标。

1.水源涵养指数: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覆盖度草地+0.3×中覆盖度草地++0.1×低覆盖度草地)/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的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2.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的绿化林木用地,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所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 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度=(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县域国土面积×100%

4.水域湿地覆盖度: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度=(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者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和特殊用地。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县域国土面积×100%

6.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所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县域国土面积×100%

(二)环境状况指标

1.Ⅲ类及优于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及优于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土壤环境质量指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状况。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16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max,获得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化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三)监管指标

1.生态保护成效

1.1生态环境保护与创建管理: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者国家公园等命名。

计分依据: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者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计分依据: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在考核年,县域建成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

计分依据: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在考核年,县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依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2.环境污染防治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次数的比例。

计分依据: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2.2污染减排: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依据:考核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县域制定并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计分依据: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

计分依据: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厂处理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分依据: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资料。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3.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计分依据: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4.1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制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等材料。

4.2部门分工: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计分依据: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及分工文件材料。

4.3县级自查情况: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计分依据: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5.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的评价值介于-1.0~+1.0,根据变化面积确定。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6.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六、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每年确保拨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经费118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1015日前)。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传贯彻国家、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布置工作任务。

(二)数据报送阶段(20201020前)。各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资料的填报和设备工作,报送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监测站)。

(三)汇总上报阶段(20201030前)。按要求完成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并完成自查报告编写,数据加密包与纸质版盖县章材料加盖县政府印章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现场核查阶段(2020121日后)。迎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部门对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现场核查

八、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顺利完成,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共同落实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客观真实地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逻辑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二)各部门填报的内容以纸质版上报,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本单位填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所在科室)。自查报告形成后自动生成水印杜绝修改,各部门要再次盖章后,报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监测、评价与考核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四楼监测站办公室。联系人:魏海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QQ617329539。)

附件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

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分办法及各部门分工

 

1.生态保护成效(20)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因等命名。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创建办、县生态环境局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责任单位:青海湖管理局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考核县域新建、建成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其他生态创建称号提供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公告文件或官网截图。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5分。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0.15×5)

计分依据:提供2020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明细;未列入地方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需统计在内。(专项转移支付类型可在财政部网站查询)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环境污染防治(40)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计分方法:10分。其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满分7分,按照达标率高低计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污染源监管3,考核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情况。

计分依据: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未做监测或停产的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应的印证资料)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2污染物减排

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上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10分。其中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兄3;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2019年相比,2020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的降低幅度计算得分值,若排放强度不降反升,则不得分。

计分依据:2019年、2020年县域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最终核定数据,该数据使用国家环统数据库数据。由国家直接调用,不需要地方填报,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计分方法:10,其中,①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5,②县城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与上年相比,根据第二产业所占比例降低比例计算分值(P2019-P2018)÷0.1×5),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不降反增,则不得分。最终得分为二者之和。

计分依据:①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及落实情况:由发改部门提供制定并正式发布负面清单的文件等证明材料,考核重点为县域内是否已制定并正式公布本县域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若制定并正式公布负面清单,5,否则不得分;负面清单落实情况即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汏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増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资料(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②县城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与上年相比,考核年度第二产业所占比例降低比例变化,若降低,则按照降低比例计算分值(P上年-P考核年)÷0.1X5),若不降反升,则不得分

:(“十三五文件对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不到位的县域,作为直接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的依据)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县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

计分方法:10分。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境综合整治、连片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得分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得分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

计分依据:①提供截止2020年底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片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立项文件;②各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记录、相关处理设施(转运站、车辆等)建设立项文件、图片资料;③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立项文件、图片等能体现环境整治完成情况的资料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提供新农村、美丽村镇、美丽小城镇建设情况)、县生态环境局(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

施情兄)、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相关资料及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资料)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

计分依据:①由住建、城管部门统计核算的2020年县域建成区生活污水产生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数据以及污水管网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核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②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性监测)和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由企业负责),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行监测报告,缺一次扣1,扣完为止。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

计分依据:①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无害化处理量数据等相关证明资料;②提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转运台账,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记录等能反映全年运行情况的资料,若提供资料无法反映全年运行情况,则不得分。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

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成国家联网

计分方法:4分。其中,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

计分依据:提供上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县级空气自动站验收运行的材料,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以及省级平台接入自动站数据的界面或截图。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

4.1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计分方法5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城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县委讨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等材料。若未成立领导小组或未体现党政同责或未制定实施方案均不得分;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根据实施方案内的部门分工、工作任务清单能否覆盖考核工作要求、环保工作成效是否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等综合评分。

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县生态环境局

4.2县级自查情况

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计分方法:10

计分依据: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2

共和县2020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数据填报任务分解表

序号

材料类型

材料名称

填报单位

备注

1

证明材料

国土面积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

 

2

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3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4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水利局

 

5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6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资料

自然资源、农牧局

 

7

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

水利局

 

8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住建局、城管局

 

9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处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住建局、城管局

 

10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财政局

 

11

产业增加指标证明材料

统计局

 

12

污染源基本信息

生态环境局

 

13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

县创建办、 生态环境局

 

14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

青海湖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

 

15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财政局

 

16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

发改局

 

17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

发改局

 

18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各乡镇

 

19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

住建局

 

20

垃圾填埋场信息表

住建局

 

21

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生态环境局

 

22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县域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此项须有各单位填报2018年对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及获得成效情况,并提供文件支撑材料,由生态环境局汇总

23

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政府办

 

24

其他信息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统计局

 

25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

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各乡镇

住建局负责美丽乡村、美丽城镇相关情况填报

26

土地利用信息表

自然资源局

 

27

情况说明

局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变情况说明

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管委会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配合

 

 

 

共和县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9年共和县草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草地指标

指标值

高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中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低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与上年相比,本年度草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

草地变化情况

 

草地变化原因分析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2019年共和县产业增加值指标数据如下:

产业增加值指标

指标值

第一产业增加值(万元)

 

第二产业增加值(万元)

 

第三产业增加值(万元)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2020年共和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数据如下: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

指标值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城镇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2020年共和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数据如下: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

指标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量。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9年共和县耕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值

水田(平方公里)

 

旱地(平方公里)

 

城镇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农村居民地(平方公里)

 

其他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2019年共和县国土面积指标数据如下:

国土面积指标

指标值

县域面积(平方公里)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9年共和县林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林地指标

指标值

有林地(平方公里)

 

灌木林地(平方公里)

 

其他林地(平方公里)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林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林地变化情况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9年共和县水域湿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水域湿地指标

指标值

河流水面(平方公里)

 

湖库(平方公里)

 

滩涂湿地(平方公里)

 

沼泽(平方公里)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水域湿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水域湿地变化情况

 

水域湿地变化原因分析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9年共和县未利用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未利用地指标

指标值

沙地/沙漠(平方公里)

 

戈壁(平方公里)

 

盐碱地(平方公里)

 

裸地(平方公里)

 

裸岩(平方公里)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未利用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未利用地变化情况

 

未利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共和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2020年共和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数据如下: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指标值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万元)

-

水污染防治资金(万元)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万元)

-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万元)

-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万元)

-

排污费支出(万元)

-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万元)

-

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万元)

-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万元)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万元)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万元)

-

水利发展资金(万元)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万元)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万元)

-

其他专项转移资金(万元)

-

其他专项转移资金说明

 

                出具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正式文件

 

                领导签字:(盖章)      填报人:         

附件2

共和县2020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数据填报任务分解表

序号

材料类型

材料名称

填报单位

备注

1

证明材料

国土面积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

 

2

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3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4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水利局

 

5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6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资料

自然资源、农牧局

 

7

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

水利局

 

8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住建局、城管局

 

9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处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住建局、城管局

 

10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财政局

 

11

产业增加指标证明材料

统计局

 

12

污染源基本信息

生态环境局

 

13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

县创建办、 生态环境局

 

14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

青海湖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

 

15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财政局

 

16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

发改局

 

17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

发改局

 

18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各乡镇

 

19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

住建局

 

20

垃圾填埋场信息表

住建局

 

21

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生态环境局

 

22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县域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此项须有各单位填报2018年对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及获得成效情况,并提供文件支撑材料,由生态环境局汇总

23

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政府办

 

24

其他信息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统计局

 

25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

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各乡镇

住建局负责美丽乡村、美丽城镇相关情况填报

26

土地利用信息表

自然资源局

 

27

情况说明

局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变情况说明

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管委会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配合

草地指标

指标值

高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中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低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草地变化情况

 

草地变化原因分析

 

产业增加值指标

指标值

第一产业增加值(万元)

 

第二产业增加值(万元)

 

第三产业增加值(万元)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

指标值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城镇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

指标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值

水田(平方公里)

 

旱地(平方公里)

 

城镇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农村居民地(平方公里)

 

其他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国土面积指标

指标值

县域面积(平方公里)

 

林地指标

指标值

有林地(平方公里)

 

灌木林地(平方公里)

 

其他林地(平方公里)

 

林地变化情况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水域湿地指标

指标值

河流水面(平方公里)

 

湖库(平方公里)

 

滩涂湿地(平方公里)

 

沼泽(平方公里)

 

水域湿地变化情况

 

水域湿地变化原因分析

 

未利用地指标

指标值

沙地/沙漠(平方公里)

 

戈壁(平方公里)

 

盐碱地(平方公里)

 

裸地(平方公里)

 

裸岩(平方公里)

 

未利用地变化情况

 

未利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指标值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万元)

-

水污染防治资金(万元)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万元)

-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万元)

-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万元)

-

排污费支出(万元)

-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万元)

-

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万元)

-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万元)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万元)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万元)

-

水利发展资金(万元)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万元)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万元)

-

其他专项转移资金(万元)

-

其他专项转移资金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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