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20〕173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共和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9日
共和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20]25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助推“两孩政策”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统筹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统筹各方资源,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2.家庭为主,托育结合。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缓减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3.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严格执行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培训等,规范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全县0—3岁婴幼儿人数5690人,其中11个乡镇0—3岁婴幼儿人数 3894人,县城社区0—3 岁婴幼儿人数1796人。
2021年,初步建成1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初步满足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示范效应的基础上,到2022年逐步加大对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75%以上,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县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1.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3岁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在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新建幼儿园时,同步规划婴幼儿托班建设用地、用房,努力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2.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优势,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融入到社区之中,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应。(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健局;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3.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与驻地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农牧民开放。(牵头单位:县总工会、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5.努力满足群众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指导
1.支持父母脱产照护婴幼儿。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县总工会)
2.加强婴幼儿的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方针,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妇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4.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要求,已建成农牧民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纳入城市改革方案,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发布公告并收回登记注册书。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建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编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监督和日常监管,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
3.加强内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满意。(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4.强化健康管理。县妇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妇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5.规范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盈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保障
(一)加强用地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盈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县发改局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县财政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引导、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将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各乡镇开办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设立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由乡镇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健局)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水、电、气、暖等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改局)
(六)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良好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成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健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卫健局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协调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工会、妇联等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强化正面引导。要充分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考核评估。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以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覆盖率、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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