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20〕176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修订)》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全面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信用记录报送和信用报告使用情况台账,对未按要求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将视情予以通报。
二、完善制度规范。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三、强化信息保护。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第三方。
2020年10月2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