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因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保障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二、征收依据:共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征收范围:
1.东至公安巷口,西至滨河东路,南至人民路,北至青海湖家苑小区(具体征地红线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
2. 东至建筑公司家属院,西至滨河东路,南至日月山路,北至人民路(具体征地红线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联系电话:0974-8521805
联系人:年知加
办公地址:共和县人民政府五楼东侧515室
五、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28日广泛征收公众意见,根据意见及修改的基础上,经共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决定公告的同时将征收方案给予公布。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该项目的签约期限为自下发房屋征收决定起至项目结束。
七、上述范围内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当地市场评估并核减使用年限均价给予补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依法无偿收回。
八、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十、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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