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22〕151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共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鉴于人事变动,现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王 国 勋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主任:刘 国 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 德 荣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万玛东智 恰卜恰镇镇长 张 珉 龙羊峡镇镇长 仁青才让 倒淌河镇镇长 索 南 塘格木镇镇长 娘 格 加 江西沟镇镇长 诺日坚赞 黑马河镇镇长 扎 西 石乃亥镇镇长 董 得 财 切吉乡乡长 王 海 娟 沙珠玉乡乡长 切 太 加 铁盖乡乡长 王 适 烧 廿地乡乡长 祁 玉 林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杜 苏 海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羊本才让 县教育局局长 豆拉才让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巷 青 加 县民政局局长 张 进 德 县司法局局长 钟 耀 庭 县财政局局长 仲 志 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樊 荣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局长 马 明 煜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吉 先 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郑 伟 章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晋 生 德 县水利局局长 沈 建 云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安 进 奎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局长 才 项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仁 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乐 县气象局局长 娄 仲 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刘国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 一、主要职责 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消防工作。日常事务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适应全县实际的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二是组织制定全县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是指导各部门、系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推动开展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四是组织开展全县性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常态化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六是协调解决全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七是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八是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九是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畅通消防通道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问题,打通生命通通道。 (二)对全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老旧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老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三)做好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排查综合治理工作。 (四)开展全县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彩钢板房等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切实做好全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措施的落实,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各自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定期听取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检查、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三)做好分管范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理及安全防范等工作。 (四)乡镇及其下属各村要结合实际成立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定岗定责定人,实体化运行,全力确保各级消防工作有序推进。各乡镇将成立消安委的文件于4月30日前报县消安委办公室(联系电话:176****4596)。
附件:共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共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县总工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21个部门组成,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在主任主持下研究、部署全县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请主任决定。特殊情况下,消防安全委员会可由主任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会议,并参与研究有关议题。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议题、议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主任审定。消防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行业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加大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力度,做到联合执法常态化,信息互通常态化。 (一)县总工会 指导各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3.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县教育局 1.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将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督促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避险能力。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审批项目,不得批准。 (四)县民宗局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和谐寺观教堂”建设内容,指导各地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五)县公安局 1.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从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要求,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组织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3.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治安、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含使用环节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使用(含使用环节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5.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消防救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县民政局 1.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2.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孤儿院、福利院、养老院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审批项目,不得批准。 4.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七)县司法局 1.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八)县财政局 1.按照国家、县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落实和保障县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县、县级财政部门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全县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2.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 3.指导全县消防注册工程师的考试及资质认定工作。 (十)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1.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林区及周边建筑、住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防止村火上山、山火进村。 (十一)县生态环境局 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大型火灾及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消防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3.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检查。 4.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乡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5.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6.负责指导村、镇(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7.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2.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4.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四)县水利局 1.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水上救援工作。 2.指导水利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十五)县农牧和科技局 1.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广泛、深入开展农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各地村(牧)委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 3.制定草原领域的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草原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草原防火工作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6.积极引导并推进消防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十六)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1.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2.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3.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4.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5.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7.督促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加强文化经营场所审批,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8.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 9.指导督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强化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大体育活动消防安全现场保卫工作。 10.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下属企业、体育运动学校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1.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区规划、开发建设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内容。 12.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审定工作。 13.定期开展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14.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15.将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七)县卫生健康局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以及医院等级评定内容。 2.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组织参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的审批项目,不得批准。 (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3.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将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 4.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 5.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6.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的安全条件审查。 8.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工作。 9.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十九)县气象局 1.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做好防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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