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违规销售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不得违规销售商品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意向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情况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一房一价)以及其他需要明示的信息。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维护购房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销售现场张贴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予以提示。购买期房的,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开发企业直接收取房款或另设其他账户收存房款都是违规的。
四、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居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充分了解商品房预售情况,现场查验该项目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属于违规行为,请广大居民不要购买。
五、请广大居民协助我们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举报违规销售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0974-8510036
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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