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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期“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0 发布时间:2022-10-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前,我县已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县各林区牧场发布防火管控“禁火令”通告,要求各乡镇、各农林牧场站及产业园区管委会迅速采取行动,全力做好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
一、森林防火期起止时间: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草原防火期起止时间: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
二、防火禁火区域:全县林地、牧草地及距林牧草地100米范围内。
三、在防火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防火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防火禁火区域吸烟、点火照明、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等人为用火。
(三)严禁在林区牧场内煨桑、上香烧纸、燃放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四)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在林区牧场内狩猎、放火驱兽。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和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防火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扰、妨碍检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防火禁火期内,确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提出野外用火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实地核实同意,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安全用火防范措施,在乡镇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用火,事后待完全熄灭余火确保安全才能撤离现场。
六、各乡镇、各国有农林牧场站、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力度,加强巡护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有火必报和火情信息归口上报制度,切实加强防灭火队伍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情时,能够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扑火过程中严禁组织和动员老弱病残人群、孕妇、未成年人和无扑火经验人员参加扑火行动。
七、凡在防火禁火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74-8512350
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防火办值班电话:0974-8512826
共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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