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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0 发布时间:2023-03-0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编码:12632521MB0W48900N4632075001000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档案资料查阅利用

共和县档案局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凡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无损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均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三)对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已接收进馆的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使用。

涉及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三、审批或服务依据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四、受理机构

共和县档案局

五、决定机构

共和县档案局

六、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港、澳、台同胞和侨胞须持本人回乡证、身份证等;外国人需经有关单位介绍,提前向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身份、利用目的和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利用者利用馆藏未开放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需大量利用档案资料的,经接待人员报请局(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 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方法》办理。 三、查阅利用馆藏涉及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土地房产权属等专门档案的申请条件: (一)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查阅本人档案;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查阅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供当事人和代查人双方身份证以及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员代为办理,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已过世,其亲属需要查阅与其有关的婚姻、工作关系、土地房产权属等专门档案,查阅人需提供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组织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及查阅人身份证。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持本机关的介绍信利用本机关移交的专门档案。(三)公、检、法、纪检监察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工作、财产权属的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可以查阅相关专门档案。(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人事、财产权属等专门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人事、土地房产权属等专门档案的,档案馆接待人员在确认其利用目的的合理情况下,利用者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提供利用。

七、禁止性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身份证

复印件

现场办理:经办人员核验后存档

必要

个人

单位介绍信

原件

现场办理:经办人员核验后存档

必要

单位

九、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974—8512127

办公地址: 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号

十、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共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号窗口提出利用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共和县档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准予利用或者不予利用的审查意见。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或服务结果

复印提供利用档案。

十五、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74—851286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74—8513096

十八、办事机构、办公地址

机构:共和县档案局(馆)

地址: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劳动路6号

十九、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974—8512860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受理,1次办理。

二十二、交通指引

乘坐1路公交车在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站下车。

二十三、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查询、下载。

附件:1.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流程图

1

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流程图



事项编码:12632521MB0W48900N46301750010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

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共和县档案局

一、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二、事项类型

承诺办

三、审批或服务依据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四、受理机构

共和县档案局

五、决定机构

共和县档案局

六、受理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七、禁止性要求

八、申请材料

1.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填写未开放档案查阅咨询登记表;

3.立档单位介绍信。

九、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974—8512127

办公地址: 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号

十、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共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号窗口提出利用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共和县档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准予利用或者不予利用的审查意见。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或服务结果

同意/不同意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

十五、结果送达

现场反馈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74—851286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74—8513096

十八、办事机构、办公地址

机构:共和县档案局(馆)

地址: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劳动路6号

十九、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974—8512860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受理,1次办理。

二十二、交通指引

乘坐1路公交车在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站下车。

二十三、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查询、下载。

附件:1.档案查阅利用流程图

2.查阅档案介绍信

1

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流程图

附件2 

查阅档案介绍信

共和县档案馆:

          工作需要,兹介绍我单位         等同志  人(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查阅           档案,请予以协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介绍信有效期:    天)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共和县档案局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延期移交档案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涉及对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事项类型

就近办

三、审批或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2017.3.1修订 第13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四、受理机构

共和县档案局

五、决定机构

共和县档案局

六、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为负有法定移交档案义务的单位。

2.涉及的档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向档案馆移交。

3.申请人提出了该事项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材料。

七、禁止性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延期移交档案申请表》(原件1份,盖公章)

2.《关于申请延期移交档案的函》(原件1份,盖公章)

3.《关于申请延期移交档案的说明书》(原件1份,盖公章)

4.《延期移交档案的目录》(原件1份,盖公章)。

九、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974—8512127

办公地址: 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号

十、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共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号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共和县档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或服务结果

同意/不同意延期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函。

十五、结果送达

现场反馈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74—851286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74—8513096

十八、办事机构、办公地址

机构:共和县档案局(馆)

地址: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劳动路6号

十九、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974—8512860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受理,1次办理。

二十二、交通指引

乘坐1路公交车在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站下车。

二十三、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查询、下载。

附件:1.延期移交档案申请书

2.关于申请延期移交档案的函

3.关于申请延期移交档案的说明书

4.延期移交档案目录

5.延期移交档案流程图

1

延期移交档案申请书

(示范文本)

单位

名称

共和县××

地址

共和县×××

联系人

×××

邮编

×××

联系 电话

0974-×××

档案

情况

档案

类别

文书档案

数量

×××

卷(件)

起止 年度

××××-

××××

是否有

涉密档案

申请

事由

  ×××原因,我局室藏档案×××卷(件)(目录附后),拟延期向共和县档案馆移交,特此申请。

共和县××

单位公章)

                    ××××××××

附件2 

关于申请延期移交档案的函

共和县档案局(馆):

收到档案移交进馆的通知(共档字[  ] xxxx号),我单位xx全宗 xxxx年至xxxx年的xxxx类型的xxxx保管期限的档案共xxxx卷/盒xxx ,按照有关规定应于xxxxxx月前移交县档案馆。现由于xxxxxxx原因(需详细说明),申请xxxx档案(需详细说明档案种类、年度、保管期限、数量等情况)延期移交,延期期限为xxxx xxxx日。请予审定。

                xxxxxx(单位公章)

               xxxx xx xx

附件3

关于申请延期移交档案的说明书

(示范文本)

共和县档案局:

我局室藏的××××年至××××年的×××保管期限的×××门类档案×××卷(件)(目录附后), 按照有关规定应于××××年××月前向XX区(县)档案馆移交。因×××原因(需详细说明),拟延期向XX区(县)档案馆移交,延期移交期限为××××年××月××日。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章)

           ××××年××月××日

附件4

延期移交档案的目录(示范文本)

封面格式:

按卷整理的档案目录格式:









序号

全宗

名称

案卷号

案卷

名称

起止

日期

卷内

保管

期限

备注

按件整理的档案目录格式:

序号

全宗

名称

文号

责任者

保管

期限

备注

附件5

延期移交档案流程图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身份证

复印件

现场办理:经办人员核验后存档

必要

个人

单位介绍信

原件

现场办理:经办人员核验后存档

必要

单位

单位

名称

共和县××

地址

共和县×××

联系人

×××

邮编

×××

联系 电话

0974-×××

档案

情况

档案

类别

文书档案

数量

×××

卷(件)

起止 年度

××××-

××××

是否有

涉密档案

申请

事由

  ×××原因,我局室藏档案×××卷(件)(目录附后),拟延期向共和县档案馆移交,特此申请。

共和县××

单位公章)

                    ××××××××

序号

全宗

名称

案卷号

案卷

名称

起止

日期

卷内

保管

期限

备注

序号

全宗

名称

文号

责任者

保管

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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