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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秘〔2023〕23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23-06-0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明确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推动一门式乡镇政务服务改革,加快构建政务服务五级联动体系,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务服务能力,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根据省基层便民事项平台下达的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县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共政办2022352,现将142项乡镇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清单(详见)印发给你们各乡镇依据事项目录,积极主动与县直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对接,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编印服务指南,主动协调解决调整下沉事项承接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附件:共和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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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部门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许可  (5项)残疾证残联《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主要凭证。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免费办理。第35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动物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第40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半价收取车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2
再生育申请卫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21.11.24)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一)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二)夫妻已经合法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三)依法收养子女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
3
低保入户、评审民政【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2号 2018.12.29修正)第11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农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9.8.26修正)第62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行政给付 (12项)残疾人子女上学各类补贴残联《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7
特困人员认定民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5.1施行)。第14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申请、受理、审核由乡镇负责,审批确认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
8
临时救助民政《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2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4〕70号)第2项第3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救助金额少于50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应将审批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民政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还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对救助金额5000元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将个人申请书、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上传系统。主事项
9行政给付 (12项)贫困人员临时救助民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对救助金额5000元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将个人申请书、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上传系统。子事项
10
残疾人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民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对救助金额5000元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将个人申请书、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上传系统。子事项
11
大病医疗救助医保《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1〕1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2〕41号)、《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83号)等规定执行。海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2年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标准的通知》(南医保函〔2022〕35号)。
12
孤儿困境、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生活补贴发放民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根据《青海省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规定:一、申领审批及发放程序(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牧)、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或《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2.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 3.孤儿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4.父母双方服刑子女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村(牧)、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村(牧)、居委会对事实上 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出具单亲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事实上无人抚养补助金。同时,将儿童信息录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1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办〔2020〕7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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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2003.8.1)第2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3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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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民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对救助金额5000元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将个人申请书、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上传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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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民政《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文件,乡镇排查受理、县残联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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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     生活补助的发放退役【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18其他行政   权力(5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人社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第八章 关系转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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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跨县转入)人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第八章 关系转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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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跨县转出)人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第四十三条 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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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县内)人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第八章 关系转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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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待遇审批人社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3公共服务  (82项)残疾人就业培训及指导      (登记上报)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修正)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24
残疾心理康复指导残联青海省实施《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25
残疾人动态更新(资料审核,     录入系统)残联海南州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州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残工委[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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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及子女学费补助金残联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救助贫困残疾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一、资助范围与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青海户籍在省内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高中、大学、本(专)科录取的残疾贫困残疾大学生。
27
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服务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28
协助残联办理各类残疾人        培训工作残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办[2022〕84号)
29
残疾证办理及政策解释工作残联《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主要凭证。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免费办理。第35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动物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第40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半价收取车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30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卫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4〕77号
31
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        保险补助卫健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策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11号)。
32
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联《青海省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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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登记卫健《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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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资料收集上报)卫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青海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青政办〔2016〕181号)。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掌握基础信息。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部门和综治、残联组织等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开展定期筛查和随访,重点做好高风险及贫困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险性评估,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库和动态检测网络,加强检测预警、分析研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35公共服务  (82项)自设性店招店牌设置许可  (初审)住建《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城镇中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牌或者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电子显示屏、店名招牌等非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镇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规范,其尺寸规模、设计式样应当符合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前款规定的广告牌、非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设施功能完好。出现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6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民政《关于印发青海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0〕86号)一、奖补范围:(一)户籍为青海省籍的城乡居(村)民;(二)在青海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海省户籍的在校就读学生,驻青军(警)部队现役军人;(三)与在青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奖补标准:(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树碑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二)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三)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具;(四)在公益性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存放期为10年以上),对丧属给子一次性奖励800元/具。(五)对一些地区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国家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其他葬式,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出台相关地方奖补政策予以奖补。三、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材料:(一)遗体火化后:逝者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逝者的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火化证明丢失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部队出具的军人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经逝者家属商议后确定的1名家属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国家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其他葬式安葬后:逝者的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由村、社区居委会出具);逝者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逝者的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火化证明丢失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部队出具的军人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经逝者家属商议后确定的1名家属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印发海南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南民发【2020】83号),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奖补资金。
37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民政《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 (三)确认。乡镇排查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 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8
政府购买和居家养老服务(60周岁及以上特殊困难人群、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民政《政府购买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102号);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12号),(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39
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民政《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贫困大学生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第三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青海户籍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预科〕在校学生,2017年度以前考入的新生(含2017年)不纳入救助范围。一、救助范围,经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确定考入省内外大专院校的贫困学生:1、因灾、因病或因突发性事件致贫,虽达不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烈军属、孤残学生;3、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城乡低保户子女和列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子女;4、烈士家庭、残疾人家庭,虽达不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5、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执行劳役,造成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
40
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民政《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号),(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41
低收入家庭申请申报民政《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号),(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42
残疾儿童登记工作残联《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2018.6.2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2号,2018.10.22)
43
高龄补贴发放(70周岁及以上)民政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52号),第二条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补贴。第三条 高龄补贴按照 70~7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1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90~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140元;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发放。)
44公共服务  (82项)孤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资料收集上报)民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一、申领审批及发放程序(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本人或者其监 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牧)、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 以下资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或《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2.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 3.孤儿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4.父母双方服刑子女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村(牧)、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村(牧)、居委会对事实上 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出具单亲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事实上无人抚养补助金。同时,将儿童信息录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9)95号,(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45
外出务工信息登记人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6
医疗保险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医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2019.3.24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8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7
居民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医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情况。
4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变更信息医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4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注销登记人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5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金待遇申领人社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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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 833号)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证明材料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社区无经办职能的可在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报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2.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有效身份证明;(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3)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附相关证明材料。
5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主事项
5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医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子事项
5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停         参保登记医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子事项
55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终止参保登记医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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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人社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57公共服务  (82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人社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 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青海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2020〕665号)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20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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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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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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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申领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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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金申领认证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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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2.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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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申请医保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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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申请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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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主事项
66公共服务  (82项)缴费人员增减申报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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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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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子事项
69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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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纳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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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至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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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社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 参加城镇取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 25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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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人社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九条至第十五条;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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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自然     资源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办法》(青自然资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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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1号)
76公共服务  (82项)母子保健手册盖章卫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号)(一)手册发放 针对计划怀孕妇女,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发放。针对孕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发放。在进行儿童保健时,询问手册领取情况,对于未领取手册的儿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补发。(二)手册使用 母子健康手册以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儿童家长自我监测和自我记录为主,医务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为辅。工作人员在发放手册时应当讲解手册的内容、作用、意义和使用方法,将手册交由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儿童家长保存,并要求其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次产前检查、儿童健康检查时携带。医务人员在体检时应当按要求将重要检查结果及主要指导意见记录在手册中,并详细查看手册中的自我记录内容,全面了解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儿童相关情况,遇有记录不全的情况,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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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区独生、双女伤残、死亡补助政策卫健《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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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扶助政策卫健《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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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政策卫健《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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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情报告卡及生育登记办理卫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发[2016]20号)一、通过与村(居)委会、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告知孕产妇健康管理信息,为妊娠12周前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发放孕产妇免费检查服务卡,进行第一次孕早期随访,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并收回第一次服务卡。《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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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家属信息采集退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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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青年兵役登记退役《双拥优抚安置法规政策选编》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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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核查退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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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人社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2.《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20号);3.《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服务流程》(青金保办法〔2015〕12号);4.《青海省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青金保办法〔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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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死亡人员未享受待遇退费医保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流程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1〕132号),一、退费条件 (二)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每年1月1日)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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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扶贫三年行动参合金返还医保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银保监局 青海省兴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83号)(一)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含孤儿,下同)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2021年至202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逐年按90%、80%、70%、60%、50%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流程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1〕132号),二、退费流程 第五条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将资助参保资金退还资助参保对象。
87公共服务  (82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自然   资源《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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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偿资金自然     资源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2]25号)等规定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接着干脆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详细方法。
89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费自然     资源《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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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登记人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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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补助的审核农牧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1〕123号) 2、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青财农字〔2021〕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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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农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青财金字〔2021〕2036号);《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和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财〔202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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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明开具公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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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额担保贷款初审盖章其他     部门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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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文明户创评宣传《关于开展2022年度“五星级文明户”创评工作暨申报2021-2022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共文明办〔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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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入会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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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帮扶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会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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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医保卫健《海南州鼓励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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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卫健2021年11月24日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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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救助(资料收集上报)民政符合工会生活救助条件,因病、因学、因灾造成家庭困难人员申请、审核,报上级工会
101公共服务  (82项)金秋助学(资料收集上报)工会、 民政、 团委将助学有关材料上报工会(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工会会员子女),民政(低收入,低保户,符合民政救助条件子女),团委部门(困难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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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员基础补助、草补自然    资源管护员基础补助由APP仪器定位发放;草补按草场面积、家庭人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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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农牧乡兽医站开具牲畜出栏检疫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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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会困难职工信息采集
105便民事项(38项)大学生贷款还款办理教育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2.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3.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贷款贴息、本息回收”第29、30条 4.青海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综[2011]58号)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第9、10、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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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入户、评审民政【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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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大学生帮扶认定民政《青海省贫困大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贫困大学生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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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职工帮扶工会青海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及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总办〔2020〕57 号),第二条 困难职工是指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当地城市低保认定标 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坚持制度保障主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贫困家庭、支出 型贫困家庭范围,享受政府相关救助政策措施。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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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困难职工社区生活救助工会青海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及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总办〔2020〕57 号),第二条 困难职工是指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当地城市低保认定标 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坚持制度保障主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贫困家庭、支出 型贫困家庭范围,享受政府相关救助政策措施。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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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司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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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信息录入人社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2.《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3.《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服务流程》(青金保办发〔2015〕12号); 4.《青海省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青金保办发〔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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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人社《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89号)。服务内容:对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对象标准人员进行以下类型认定:(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3)登记失业残疾人;(4)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所需资料: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交《零就业家庭认定表》。服务流程:(一)线下办理:申请人(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携带《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前往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信息核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系统“就业扶持援助人员认定”模块。(二)线上办理:青海人社通APP:登录后点选[我要办]--[就业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填写相关信息]按界面显在线申请。青海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后点选[个人办事]一[就业创业]--[其他]--[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界面显在线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通过查看金保工程系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模块,及时受理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反馈结果送达
113便民事项(38项)危房补助资金发放住建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省农牧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任务的通知》(青建村〔2022〕133号);海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全州农牧民抗震改造任务的通知》(南住建〔2022〕126号);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上报《共和县2023年农牧民抗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报告(共政住建〔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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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签订农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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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蔬菜种植补贴发放农牧《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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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农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青海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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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发放农牧根据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18号)“补贴标准全州2021年度草原补奖政策第二轮存量资金禁牧补助标准与第二轮补奖政策禁牧补助标准一致,其中共和县12.05元/亩;2021年度草原补奖政策增量资金禁牧补助标准为共和县1.87元/亩;全州2021-2022年度草原补奖政策草畜平衡补助标准继续实行统一标准奖励,执行标准为2.5元/亩;为保证草原禁牧措施落实到位,由各县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州级补奖标准,采取差异化补奖方式测算并制定本县各乡镇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标准”制定本县补助标准“ 一是禁牧面积为995万亩,平均补助标准13.92元/亩。经平衡测算,补助标准为环湖地区14.19元/亩;共和盆地13.79元/亩;国有农牧场13.9375元/亩。实际我县目前禁牧面积为995万,全县2023年禁牧补助资金为13850.4万元,其中环湖地区4484.04万元、共和盆地9087.61万元、国有农牧场278.75万元;二是草畜平衡面积为833万亩,奖励标准为3.01元/亩,全县2023年草畜平衡补助资金为奖励2507.33万元,其中环湖地区948.42万元、共和盆地1496.6万元、国有农牧场62.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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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农牧《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青海省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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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厕所改厕资金发放乡村     振兴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乡振局〔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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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器具发放卫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修订,2021.8.20)第十九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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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环办理卫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修订,2021.8.20)第十九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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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妇女的调查帮扶妇联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和县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共和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共政发〔202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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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留守儿童调查登记妇联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和县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共和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共政发〔202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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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妇女儿童人员统计妇联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和县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共和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共政发〔202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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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调查登记妇联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和县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共和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共政发〔202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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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卫健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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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流动人口清查及服务)卫健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28便民事项(38项)育龄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卫健《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工作方案》(国卫办妇幼函〔202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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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免费婚前检查卫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发布,2017.11.4修正)第7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8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12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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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与新生儿童登记卫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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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登记卫健《青海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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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养老保险补助登记卫健《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策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11号2012.1.31)。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原缴费基础上每人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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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认定人社1.《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具体条件和登记认定程序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2.《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部际就业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再就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推动再就业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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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审核人社1.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2.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人险字〔199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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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未参保证明人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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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廉租住房在本辖区无住房证明自然      资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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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卫健《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138便民事项(38项)牲畜保险农牧乡镇各村死亡牲畜照片收集、牲畜保险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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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贫困申请表盖章教育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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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辖区居民发展党员家庭成员政审材料乡镇《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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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高校毕业生考取公务员     事业单位政审证明组织部人社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3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80号);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考察应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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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公安【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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