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公告
为扎实有效做好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工作要求,自2023年6月30日起,我县全面启动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3年6月30日起,共和县全面实行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工作。
二、实施内容
青海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适用于青海省户籍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青海省的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青海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青海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当事人选择在省内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前2天进行预约。
(四)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以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三、办理方式
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实行预约受理制。当事人可采取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进行预约,预约完成后需按约定时间携带双方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事项所需证件资料至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联系电话:0974-8526566
共和县民政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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