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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通告

来源: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11 09:35: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做好2024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规定,自2024年9月11日起,在共和县就业服务局已进行就业登记,且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前往所属社区进行申报,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其中,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登记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4.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
二、申报程序及申请资料
1.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局进行就业登记,并填写《青海省就业登记表》,然后由本人将申请资料交到户籍所属社区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等相关表格,由社区核实、公示后上报至共和县就业服务局,经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补贴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2.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本人已在银行激活并使用的《青海省社会保障卡》;(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4)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
1.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就业局进行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纳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的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2.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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