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的通告
鼠疫是人兽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病急、病程短、传染性强、死亡率高,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被我国政府列为法定防治的甲类一号传染病。目前,我州各鼠疫疫源地区旱獭已陆续出蛰,鼠疫流行季节来临,加之鼠疫疫源地项目建设全面推开、来州旅游人数增多等因素,增加了鼠疫传播扩散的风险,防控形势严峻。为了有效预防鼠疫的发生与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现就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严防鼠疫发生与传播通告如下:
一、坚决禁止猎捕旱獭。从即日起,除开展正常监测工作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州境内组织、从事猎捕旱獭活动,本州范围内禁止一切与旱獭及其皮毛、肉、爪、油等制品有关的加工、生产、经营、贩运、销售等活动。
二、加强部门职责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卫健、林草、农牧、公安、市监、邮政管理、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查处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的行为。如发现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者,应将当事人移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予以隔离观察九天,采样送检,并按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对其所携带的旱獭及獭皮、肉及其他制品、猎具等一律就地销毁、深埋,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预防控制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禁止猎捕、剥食、携带旱獭等疫源动物,及时报告病死旱獭或其它病死动物、报告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报告原因不明的急死病人,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帮助群众寻找安全、合法的副业生产渠道与增收途径,减少人与旱獭的接触,预防鼠疫的发生与传播。
四、严格开展调查处置。如发现有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健、农牧、林草、公安及市监等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和处理。一旦发生猎捕旱獭人员感染鼠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严防鼠疫传播,消除对社会的危害。
五、全面做好监管处罚。对违反本通告从事猎捕销售贩运旱獭活动,同时拒绝、阻碍对猎捕销售贩运旱獭行为进行监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从事猎捕销售贩运旱獭活动而引发鼠疫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可能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持续落实联防联控。各地卫健、林草、农牧、公安、市监、交通等部门建立鼠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扑灭动物间鼠疫疫情,防止动物疫情波及人间。
附件:
海南州各级疾控中心咨询电话
海南州疾控中心 电话: 0974-85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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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疾控中心 电话: 0974-8553305
贵南县疾控中心 电话: 0974-8502453
同德县疾控中心 电话: 0974-85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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