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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黄河流域龙羊峡库区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5 09:07:5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决定在龙羊峡库区实行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黄河流域(龙羊峡库区)
二、禁渔期
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8月20日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龙羊峡库区捕捞、收购、拉运、储存、贩卖黄河鱼类,严禁任何场所加工、销售黄河鱼类及其制品。
(二)违反上述规定者,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船只),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作业类型
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要求
(一)龙羊峡镇、铁盖乡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监督辖区渔业捕捞户遵守通告要求,严禁在禁渔期间进入库区开展水上作业。
(二)各捕捞户于2024年4月27日前,自行将库区非法捕捞网具全部拆除。4月28日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公安、农牧等部门开展专项巡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三)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需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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