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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城北四区保障性住房产权证办理相关事宜
来信人 wz** 来信日期 2022-08-25
信件索引号 202300199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本人于2020年7月份从他人手中购得恰卜恰镇城北四区房屋一套,当时卖方告知我因该房屋为政府保障性住房,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后续将会召集全体住户统一办理,但时至今日无任何消息。
近日,本人登录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得知,早在今年3月份就有人通过县长信箱咨询过相关问题,且工作人员也做了相应回复,但回复内容未能解决实际问题。
目前本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恳请有关部门进行解答:
1.回复内容提到的《共和县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何时能够正式出台实施?
2.城北四区保障性住房产权证何时可以办理?
3.办理房屋产权证(完全产权)时是否需要补缴政府补贴款?
4.如需要补缴政府补贴款,是否应由卖方承担?
盼复!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共和县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2-09-21
办理结果

县信访局:   2022年9月19日,收到县信访局转来网友王忠跃在县长信箱反映“关于城北四区保障性住房产权证办理相关事宜”的信访件,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专人调查了解核实情况,现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王忠跃,男,身份证号:63252*******513,系共和县沙珠玉乡耐海塔村四社村民,现居住于城北四区11号楼2单元301 室,该房屋是王忠跃于 2020年7月从倒淌河镇牧民手中购买的游牧民定居房,原户主巴享受了75000元的政府补贴。   二、网友反映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一)网友反映“本人于2020 年7月份从他人手中购得恰卜恰镇城北四区1套保障房,当时卖方告知我因该房屋为政府保障性住房,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后缕将召集全体住广统一办理,但时至今日无任何消息”的问题。因该房屋是享受过政府补贴的保障性住房,故属于有限产权。依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保障对象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取得有限产权不满5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用途,只能由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自住”保障性住房未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下交易的行为是违规的,建议网友尽快与卖售人取得联系,纠正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纠正,我们将追究买卖双方的相关责任。   (二)“网友提到的《共和县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何时能够正式出台实施的”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安置、出售政策先手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出合,对保障房产权产籍的管理、二手房交易的办理未做明确规定,所以目前在政策的执行上难免出现前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现象。全县因棚户区改造及游牧民定居户安置的房源多达3000 套,为彻底解决保障房产权交易涉及的补助及税费问题,我们正在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希望尽快出合保障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便于不动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时有据可依。   (三)“城北四区保障性住房产权证何时可以办理”问题。  保障性住房应权登记及产权证的办理是根据房屋建成年限的先后办理,目前老城区的保障房产权登记正在逐步办理,新城区的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记目前还未办理,所以住户的产权证暂时还不能办理,我局已将城北新区办理首次登记的相关资料提交不动产管理部门,待首次登记完成后,即可给安置广办理产权证。   (四)“办理房屋产权证(完全产权)时是否需要补交政府补贴款?如需要补缴政府补贴款,是否应由卖方承担?”的问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满5 年,保障对象可以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但应按照转让时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保障对象也可以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保障对象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得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因全省《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还未出合,所以我县目前也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缴纳土地收益标准暂时无据可依,具体由买方还是卖方缴纳相关费用也未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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