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马海青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94年8月1日 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电话:189******1789 被申请人:二郎剑景区西海美食城 住所地:共和县青海湖二郎剑景区民俗风情小镇21号法定代表人:冶建功 电话:139******0205 请求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全额支付2021年3月份至4月份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4833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6日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担任厨师,月工资7000元,工资按月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缴纳。被申请人单位采用全日制工时制度,申请人在职期间接受被申请人单位的管理,自入职起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2021年4月2日,申请人经申请后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是,被申请人公司至今仍然拖欠申请人离职工资未予以结清。经多次讨要不成后,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要求: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全额支付2021年3月份至4月份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4833元。申请人多次协商维权无果,特向贵局申请劳动仲裁。 此致共和县人社局。申请人:马海青202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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