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2140000050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2-1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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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2-14 |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同工同酬人员管理,规范全县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完善人事管理机制,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青组字〔2015〕15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青人社厅发〔2012〕13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青人社厅发〔2020〕15号)、《海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施意见》(南人社〔2024〕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起草。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在原有的《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共办发〔2022〕5号)基础上,主要对同工同酬人员的日常管理、合同签订、考核与激励机制上作了修改完善。日常管理方面。同工同酬人员请休假、病事假等请销假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人社〔2024〕118号)执行,各单位制定的考勤、假期管理等制度,不得突破以上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得自行设立除文件规定外的假期。同工同酬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备)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假期报批(备)手续或未经同意而离岗的按旷工对待,旷工期间停发日工资。请假期满后,必须在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特殊情况应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因故不能到岗销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同工同酬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岗位调整和流动,确保同工同酬人员队伍质量与活力。合同管理方面,要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与同工同酬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人员待遇,合同期限通常为每3年签订一次。考核机制方面,加强日常考核,坚持以一个季度为考核周期,根据日常表现和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采用季度小结、民主测评、综合分析等方式合理确定季度考核等次。对日常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担当,找借口不承担工作,不服从单位安排,被动应付等使得工作受到影响的列为“躺平式”干部,并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加强合同期满考核工作,将合同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评估同工同酬人员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个人述职、谈话评价、民主测评、会议研究形式确定合同期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激励机制方面,以年度考核、合同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具体奖励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