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2120000046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2-1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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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民政惠民政策解读
民政惠民政策解读汇编
城 乡 低 保 政 策
一、 城乡低保认定条件
1.持有本地户口的城乡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69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852元/人/年,分别为一、二、三个档次);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
二、如何申请及审批
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审批: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一、核对对象范围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1.家庭人均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惠农补贴收入。
2.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土地(耕地、草场、林地)、车辆、牲畜、有价证券等。
注:低收入家庭存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二、调查方式
(一)信息核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婚姻、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和社区,走访了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索证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临 时 救 助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临时救助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三、审批:待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公示(公示期2天);拟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同时确定拟救助金额。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和急难型救助标准
1.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城乡居民家庭困难类型(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申请对象因病、因学、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及基本生活刚性支出部分,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政策或相关慈善项目帮扶后,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进行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80%进行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50%进行救助。同时符合多项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特殊案例通过“一事一议”机制解决。
2.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对出现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新申请过程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等困难群众,根据困难程度、致贫原因和受困难影响时间长短确定救助额度,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一)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 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共和县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2023年,共和县特困供养生活标准为12600元/年(1050元/人/月)。
2.护理标准:根据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自主行走、洗澡6项简易评估指标划分失能等级;1-2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轻度失能;3-4项的为中度失能;5-6项的为重度失能。特困人员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共和县最低工资的20%、30%、50%分档确定。
申请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以便相关部门查询核对。
2.初审与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并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
3.初审意见公示: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如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初审通过后,申请人的材料将被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会进一步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残 疾 人 福 利 政 策
一、 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青海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残疾人等级以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结果为准。
二、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其中,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高 龄 补 贴
一、 申请条件
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愿申领。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开始计发高龄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高龄补贴申请的,高龄补贴自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提交申请之前的补贴不予以补发。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补贴。
70—7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1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90—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40元;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
孤儿福利政策
一、认定标准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有村(居)委会主任签字,村(居)委会盖章,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与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书》,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患重病证明、父母正在服刑或强制戒毒证明等。
2.查验与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会对儿童父母的情况进行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如果符合条件,会将申报材料和查验结论一并报给县级民政部门;如果有异议,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再次核实。
3.确认与保障: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和查验结论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如果符合条件,会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按月发放保障金至银行账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