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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40909000008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9-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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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重点流域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和县重点流域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

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切实落实我县重点流域入河(湖)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全面做好溯源整治和销号工作,根据《青海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重点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清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政策咨询电话:0974-8519598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重点流域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3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69号)有关要求。

一、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

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一)设置审批范围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其中,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农业和其他排口列入管理台账实行登记管理。现存无审批登记手续的排污口,应结合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对确需保留的排污口尽快补办手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设置有关规定

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3)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4)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5)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核心区域内的水体设置新的排污口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情形的。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符合下列情形的,限制设置排污口:

(1)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域,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2)按照工业企业进园区,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要求,对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公共污水管网基本覆盖的区域,严格控制工矿企业设置排污口。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数据报送等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借道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各市(州)、县(区)要加大水质较差区域排污口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督促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抽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情况和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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