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40827000008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8-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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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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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政策解读(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州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人社领域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人社领域各项政策落实落细,根据州人社局《关于印发“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政策解读活动,向全县广大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人社政策,不断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人社政策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政策咨询电话:0974-8526037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县就业服务局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如下: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融资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贷款业务。

政策依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凡在青海省境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办经营实体。
(三)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四)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