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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5-0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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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办发〔2016〕53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城乡清洁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城乡清洁环境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2016年5月6印发

共和县城乡清洁环境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城乡环境面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州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州城乡清洁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21号)要求,现就全县开展城乡清洁环境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因地制宜、整体推进,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以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为重点,全面开展城乡清洁环境行动,努力营造“村庄家园美、城乡环境美、交通沿线景观美”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县城乡清洁环境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清洁环境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城乡清洁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才 洛 加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增 仁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司 成 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员:李 海 青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巷 青 加 县督查室主任

杜 苏 海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赵 久 文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薛 文 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 继 华 县经济商务局局长

李 文 兰 县财政局局长

   县农牧局局长

普华才让 县教育局局长

安 进 奎 县水利局局长

党 拉 加 县民政局局长

韩 忠 明 县交通局局长

董 海 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钟 耀 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县宗教事务局局长

樊 德 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 文 军 县旅游局局长

  西 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多杰南加 县交警大队队长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德 荣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倒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元旦才让 塘格木镇人民政府镇长

   切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叶 太 加 江西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索南东主 黑马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豆拉才让 石乃亥乡人民政府乡长

吉 先 加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乡长

   铁盖乡人民政府乡长

南加才让 廿地乡人民政府乡长

才让端智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赵久文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检查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主要任务

按照“整治见成效,管理上水平,环境大改观”的总体要求,结合“美丽乡村”“文明城镇”建设,以城镇、农牧区村庄、公路交通沿线和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以建立城乡环境清洁长效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实施“四大行动”、开展“两项活动”、建立“一个机制”为主要内容,全面开展全县城乡清洁环境行动,不断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一)开展城镇清洁环境行动

1.整治城镇环境卫生顽症。全面解决和清理陈年垃圾渣土、露天粪坑、黑臭沟塘、残墙断壁和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涂乱画,整治乱设加工、维修、经营站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规范广告设置、设点经营和车辆停放。全面推行“镇容环卫责任区”网格化管理机制,保持镇容整洁美观。机关单位、企业、社区院落、墙体、地面、办公场所干净整洁。 

2.清洁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环境。进一步完善学校、饭店餐馆、旅游景点、建筑工地、车站、市场等重点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切实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各学校重点做好宿舍、教室、食堂和厕所的清洁卫生;饭店餐馆、旅游景点、建筑工地、车站以及交通要道等重点场所要建立完善卫生保洁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自查,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各类集贸市场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加强日常保洁,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大清洁活动。同时,强化城镇河道及其两岸卫生保洁,彻底清除河道两侧乱堆乱放的陈年垃圾。

3.完善公共设施。切实整治沿街门店店外经营、沿街屠宰、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占道洗车、毁坏行道树等不良现象。沿街餐饮门店要在门口设置垃圾收集桶。规范和清理广告牌匾、灯箱、公交站点、交通护栏、公厕、休闲座椅、果皮箱等设施,背街巷道硬化亮化实现全覆盖,合理增设公共信息发布栏,疏导便民信息规范张贴,及时维修破损路面、路灯、供排水设施,完善、维修下水井、检查井等公共设施,切实维护城镇良好形象。

4.清洁小区环境。按照住宅小区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大物业公司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完善和维护小区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集中清除积存垃圾和各类乱堆杂物以及楼体上乱贴乱画的小广告等,保持楼院及墙体干净整洁。

5.整治建筑工地环境。加强建筑工地运输管理,硬化工地出入口、施工现场路面,规定行车路线,随时打扫出入口环境卫生,确保驶出工地的各类车辆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工程运输车辆及货运车辆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严禁无覆盖封闭和超载超限车辆行驶。加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采取安全防护和防尘降噪措施,做到文明拆除施工。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施工现场,采用绿色防尘网进行覆盖,并定时洒水降尘,工地现场外围砌筑固定围墙,设置隔离护栏,并进行适当美化。

6.整修园林绿化。大力推进县城和乡(镇)村造林绿化工程,对公共绿地、广场、道路、渠道两侧绿化设施进行全面整治,清理更新枯死苗木,修剪整理树冠树形,清理裸露地块(树坑)。整治沿路河滩荒滩,见缝插绿,及时增植补植绿化苗木。大力开展单位门前、院落内外绿化。强化日常养护管理,清理绿化带、绿地废弃物,及时查处毁绿、占绿行为,保证绿地、绿化带、街道摆花长势良好,提高城乡生态质量和绿化美化效果。

7.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要求,对运行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达标整治规范场区设施设备和填埋作业标准化管理,严格渗沥液收集处理和填埋气体导排处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运行管理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措施,加大财政补贴投入,确保生活垃圾达标处理经费需求

  责任领导:李增仁

  牵头单位:县城镇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县教育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旅游局、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开展农牧区村庄清洁环境行动

各乡镇要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积极组织农牧民群众开展义务清洁环境行动。

1.彻底清除乡村道路两旁、水渠两边、河道两岸、村庄周围、村社入口处、房前屋后、院墙角落等地乱堆乱倒乱扔垃圾、草垛、柴堆、粪堆、土堆等。

2.加强商品包装袋、包装盒以及农膜等塑料垃圾白色污染的清理、回收工作。

3.全面拆除乱搭乱建、乱修乱占的违章建筑以及残垣断壁、废弃住宅、破败房屋等,特别是对占用公共道路、场所、水渠、排水沟等区域有碍村容村貌的全部拆除,恢复原貌。

4.填平公共区域的污泥坑、污水池;清除水渠污泥。

5.加强对规模以上养殖场监管,督促其完善环保设施,无害化处理和利用畜禽粪便,防止和治理恶臭气体。加大农区马、牛、羊、猪等牲畜饲养管理、防止村内散养乱跑。

6.加强县城和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管理,清理保护区污染物。

7.治理公路两边乱撒龙马和防护栏、网围栏上乱挂乱放的经幡、哈达等物件。

8.做好寺院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9.因地制宜在乡村道路、村社四周、村内巷道、广场、居民庭院和寺院内外有序种植花草树木,进一步绿化美化环境。

10.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有效处置乱丢、乱倒、乱堆、乱搭、乱建等不文明行为,逐渐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努力建设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绿色生态的新农村、新牧区。

  责任领导:周先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城镇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开展旅游景区景点清洁环境行动

1.进一步清洁旅游景区环境,着力整治青海湖、龙羊峡、倒淌河等景区景点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乱吐等“八乱”现象。

2.加快旅游景区景点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健全保洁制度,做好保洁工作,改善卫生状况。

3.依法拆除景区周边违章建筑物以及有碍观瞻的构筑物。

4.及时清理景区垃圾,实现日产日清,污水集中安全处置,确保景区路面、水面、游步道、栏杆等设施整洁干净,不断改善旅游景区环境面貌,实现全县旅游景区景点整体环境全面提升。

  责任领导:司成奎

  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开展公路交通沿线清洁环境行动

1.对青海湖景区环路、共玉高速、共茶高速公路县内段沿线、省道201线巴卡台至贵德段、恰卜恰至江西沟、恰卜恰至龙羊峡、日月山至龙羊峡等公路沿线开展全面清洁工作。

2.重新登记公路沿线、出入口设置的广告、宣传栏等,对违章违规广告、宣传栏和破损广告、宣传栏以及交通护栏上随意悬挂的经幡、哈达等物件予以清理和拆除。

3.清除道路涵洞、牲畜安全通道等区域的垃圾。

4.修复和清洁交通沿线交通标识、隔离设施。

5.对道路两侧遗留采砂坑进行填平、覆土、种草等。

6.治理整治交通沿线建设工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乱停乱放的施工车辆以及堆放的建筑材料等。

7.整治交通沿线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强化卫生保洁工作,实现公路交通畅通、整洁、安全、美观的行车条件和运行环境。

  责任领导:才洛加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城镇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推进生态村镇和卫生城镇创建活动

1)推进生态村镇创建。以城乡清洁环境行动为契机,按照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绿色细胞工程要求,坚持上下联动提升成效,积极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十三五”要全面铺开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争取达到省级生态县条件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2)推进卫生城镇创建。以城乡清洁环境行动为抓手,把卫生城镇创建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其创建成效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卫生城镇创建的典型示范作用,创造天蓝、地绿、水净的自然环境,带动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完善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积极推动街道、社区、单位等定期组织开展大清扫、义务劳动等活动。劝阻和治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促进群众养成良好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城乡清洁环境行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卫生清洁创建活动的良好格局。

  责任领导:周先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六)健全城乡清洁环境长效机制

在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中,大力推行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PPP投资运行管理模式,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乡环境清洁作业市场化改革

1.根据中央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环境整治,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将农村牧区环境整治作业中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的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农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服务。建立第三方农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机构,形成农牧区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环境卫生管理常态化。

2.组建一支覆盖县、乡(镇)、村社、寺院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优先从低收入农牧户和低保户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选定为村庄环卫保洁员,形成稳定的农村牧区保洁队伍。清洁范围覆盖到公路交通沿线村庄、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已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村社,力争到2016年年底覆盖率达到行政村50%以上,并随着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实施,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

3.在城镇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积极推广综合保洁一体化模式,鼓励环卫企业将住宅小区纳入环卫作业范围,完善环卫设施,落实保障措施,促进建立长效机制

4.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积极推进PPP模式,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城镇街道净化、美化、亮化、绿化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环境,不断提升城镇品位和形象。加快推进青海湖南岸景区环卫设施投资、建设、运行、管理的PPP示范项目建设步伐,使其尽快发挥效益。

责任领导:李增仁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城镇管理局、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55日—510日)。各牵头部门和乡镇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单位,细化清洁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及乡镇实施方案于2016515日前报县政府。

(二)集中清洁516日—831日)。各有关部门、乡镇按照方案确定的清洁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在集中清洁阶段,县直各部门、乡镇组织干部群众不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集中清扫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

(三)巩固提高91日—1015日)。各牵头部门和乡镇要对照验收细则先行进行初验,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四)考核验收1016日—1031日)。在各单位及各乡镇初验、深化整治的基础上,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组织县文明办、住建、交通、旅游等部门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生态环境考核的重要依据。年终召开总结会议,对实绩突出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奖励。

(五)州级验收111日—1215日)在全面完成县级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巩固城乡环境清洁成果,完善相关文字资料及档案,做好接受州级考核验收准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开展清洁城乡环境行动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清洁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县城镇管理局负责指导城镇环境清洁工作,县环境保护和林业负责指导农牧区村庄环境清洁工作,县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及周围环境清洁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与公路养护单位的沟通协调、路面清洁以及公路沿线环境清洁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城乡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工作,提升环境卫生基础能力,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转移支付中城乡环境清洁、清运、保洁等的资金管理

()筹措资金,保障投入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大城乡清洁环境行动投入。县财政根据完成情况和清洁成效,通过财政绩效考核,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投入支持。

()宣传教育,广泛参与。县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大对违规建设、破坏环境等行为的曝光力度,组织开展“文明单位”“五星级文明户”评选等活动。积极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建设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

(四)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大效能监督问责力度,由县督查室会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城镇管理局、交通局、旅游局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和定期、不定期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展城乡环境清洁工作情况一季度一检查、一季度一通报,对工作进展快,整治效果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整治不力、效果不显著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确保清洁环境行动取得实效,城乡环境面貌得到彻底改善。各牵头部门及乡镇每季度末要客观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困难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县政府办公室及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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