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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8-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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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办发〔2017〕144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9

 

  

共和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持续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结合共和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以“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标准,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引领,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以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牢固树立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在全县重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到位、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共和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保护优先,统筹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发展理念,加强主要水功能区的规范和管理,严守生态空间保护红线,依法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河湖资源,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协调联动共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部门分工协作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形成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协调联动、逐级抓好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问题导向,分类区别施策。立足不同乡镇不同河湖实际,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以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处理好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依法依规管理,强化监督考核。严格依法治水管水,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江河湖泊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恰卜恰河、塘格木河、沙珠玉河、大水河、布哈河、黑马河、青海湖、龙羊峡库区、大水水库、沟后水库为我县推行河长制重要河湖。

  其他河湖由县政府结合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实际,分级分段确定河长制推行范围,以及共和县河湖名录。

四、主要目标

()201611-12月,设立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衔接省、州完善共和县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全覆盖,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制定出本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

()20177-9月,河长制全面落实,主要河道实现“清理全面完成、清乱基本完成、清养初步完成”的目标。

()201710-12月,河长制管理实现常态化,主要河道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的“五无”标准,河道环境显著成效。

()2017年年底,全县地表水县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功能区水质实现“消灭三类水、确保Ⅱ类水、力争Ⅰ类水”的目标。

()各级河长协调建立相应的河道疏浚、水环境质量、排污口整治及问题长效保洁管理绿化等“一问一档”台账。

()扎实开展河道整治工作,加强日常河面保洁,问题清障清淤和采挖砂石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城区河道边乱设广告牌、乱涂写、乱搭建、乱堆放、乱倾倒等行为的监管。

()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和遵循水平,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及时曝光区域内违法、违章的不良习俗。

()对区域河道内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并记录在案。

  2017年底,全县重要河湖自然岸线空间用途得到有效管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落实,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建成上下游共治、岸上岸下同治、部门协调联治、全民参与群治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

全面建立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县委设立总河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县政府设立副总河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县乡政府设立一、二级河长,由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湖所经村设立三级河长;社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设立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水利部门,并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充实。

建立县级全面推行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县级总河长为召集人,副总河长为副召集人,组织部、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旅游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水利局长、县林业环保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二)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组织、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指导、协调联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一级河长负责县级重点河湖的管理职责、二级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牵头推进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河湖巡查保洁、河湖生态修复和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三级河长、村社巡查员职责由所在乡镇政府予以明确。

2.县级全面推行河长制联系会议制度职责。加强对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领导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统筹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成员单位职责衔接和工作联动。及时评估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广泛宣传推广。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拟定实施方案、河湖分级名录和相关工作制度。组织承办河长制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督促落实联系会议议定事项。及时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做好推行河长制工作调度会商,督导责任单位和各级河长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4.县级责任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河道水环境治理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河道长效保洁、非季节性河道采矿管理,负责查处涉河涉堤违法行为,负责编制共和县河道治理规划,做好项目规划定点、报审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负责相应治理项目审批。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化企业创建,负责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全年做好在校学生爱水惜水护水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志愿者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对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县财政局负责河道水环境治理的资金筹集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县级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对季节性河道采砂管理。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负责县域内河、湖、库断面水质的检测和评价。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修复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通航河道的整治和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查处违规渔业行为和非法捕鱼行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工作。县城镇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指导、监督“拆违控违”工作,负责县直开发区范围内小餐饮污水排放的执法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牵头组织县属小餐饮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涉河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涉河经营活动的行为。县委督导室负责根据河长制工作计划和明确事项,做好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和考核。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规规章编制、修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导联合执法和纠纷调处。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监督河湖管理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县统计局负责完善生态文明统计制度,科学设置统计指标,参与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务必迅速制定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825日前将方案报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三条红线”,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开展全民节水和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按照明确权属、统一登记、用途管制、科学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明确其所有权和功能定位,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保护和监管。科学编制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强化规划约束,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河湖水域岸线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河湖有充足的水生态空间。严格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审批和河道采砂许可,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设置行洪障碍、非法采砂采金,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域污染综合防治。认真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综合整治和监管力度,采取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河湖水体的污染负荷,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城镇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循环农牧业,推进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强化旅游景区环境监管,大力提升环境质量。

(四)加强河湖水环境治理。突出目标导向,科学确定水功能区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城市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逐步推进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五)加强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坚持预防治理并重,自然修复优先,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体系。大力推进坡耕地改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和灾害性沟道综合防治,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坚决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加快推进恰卜恰河、布哈河、黑马河等重要支流及中小河流治理,稳步推进农村河道整治,打造水生态景观、水文化园区,共同建设生态城市、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增强水生态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科学制定水库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依法取缔并拆除挤占滩涂和河道的违章建筑。

(六)加强河湖水生态执法监管。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建设,做好水资源管理、水环境监控、河道管理等法规的修订和立法调研。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发改部门牵头,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挂牌督办、区域限批、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刑事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推进水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河湖水环境非诉讼案件执行,积极开展河湖水环境公益诉讼,建立健全水环境司法检验鉴定和水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切实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20174月,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及评估制度、考核及问责激励制度、河长制验收制度、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案件调查处理制度、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七、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4月~20177月)。确定推行河长制河湖分级名录,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一级河长、及二、三河长,组建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开展技术培训,建立覆盖到乡、村、社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分级签订河长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出本级河湖治理方案。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8月~201712月)。全面实施河长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分级签订河长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进行工作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报送工作信息,完成县级自验。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1月~201812月)。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整改提高,全面总结工作,迎接省级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要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将河湖管理包括宣传、培训、公示牌制作、巡查人员报酬、河长制办公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二)强化部门联动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加强对河长制实施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增强管理保护成效。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技术培训,学习交流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三)强化考核问责。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县级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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