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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2-03-2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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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2〕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建立共和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 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共和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共和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残疾人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 共印65份 关于建立共和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 为着力解决好全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1〕273号)精神,现结合共和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共和县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补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在《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同意后转县民政局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及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民政局负责填发。 三、资金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部分从全县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帮助重度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公开公正,确保重度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加强协调配合。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县民政局要精心组织,确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落实;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安排所需的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县残联要加强残疾入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维护残疾人保障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做好政策衔接。县民政局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对已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残联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管理档案,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其他 (一)各乡镇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对本辖区内的重度残疾人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务必使优惠政策落实到人。 (二)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共和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身份证号码 残疾证号码 户口性质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户主姓名 详细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乡镇政府 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县残联审核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县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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