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长者版>政策>详细内容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3-04-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3-04-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共政办〔2013〕3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

 

 

共和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青政办〔201129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和食药监、经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奖励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来信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其它途径。

第五条 奖励举报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2、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3、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及其制品;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私屠滥宰的;

4、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5、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6、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7、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受理

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农牧部门负责受理;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由质监部门负责受理;

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由工商部门负责受理;

餐饮消毒环节的举报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生猪屠宰环节的举报由经商部门负责受理;

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转办。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4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确定举报人身份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案件办结5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同时从事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者相互之间进行的举报。

第十四条 对于举报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恶意串通、套取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举报人领奖资格,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食品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书面报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如下: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0974-8516761

县委宣传部办公室              0974-8512822

县农牧局                      0974-8522498

州质监局                      0974-8520877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0974-8512883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974-8512889

县公安局                      0974-8522982

县教育局                      0974-8512359

县发展和改革局                0974-8516518

县城镇管理局                  0974-8516111

县经济商务局                  0974-8516056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