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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04-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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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3〕4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共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9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
共印75份
共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336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精神,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由县政府、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参保范围
我县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适用本实施方案。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措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我县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二)政府补贴。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我县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县财政局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我县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四、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
五、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
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方案和我县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执行,并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被征地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参保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新农保)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的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新农保)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也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五)本方案实施前已征地的农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可自愿参保,按规定缴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政府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按本方案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与监督等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青政﹝2009﹞63号)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切实加强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共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 伦 奇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常 福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 忠 明 县监察局局长
张 海 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宏 林 县财政局局长
格 宝 县民政局局长
吴 雷 县审计局局长
薛 文 财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德 荣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多 杰 本 倒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仁 增 塘格木镇人民政府镇长
扎 西 江西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严 海 明 黑马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多杰扎西 石乃亥乡人民政府乡长
吴 斑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燕 铁盖乡人民政府乡长
南加才让 廿地乡人民政府乡长
华 科 切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海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等工作。
2、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和经办服务工作。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含水库移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5、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村社要及时组织学习《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积极开展政策宣讲活动,采取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专栏,设立宣传咨询点等形式集中开展政策宣讲。通过深入乡镇村社,上门入户,与农牧民群众面对面,举例说明、算帐对比等形式,广泛开展沟通交流,针对农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把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送到了各家各户,使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让被征地农民认识到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把关,缜密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和被征地乡镇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开展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生存状况、户籍情况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参加情况的比对等审核工作,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人员为:县国土资源局龚国庆、县财政局赵菊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丁小龙、县民政局俄日及各乡镇分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