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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09-23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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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3〕14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共和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核对工作取得实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共和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长:马 金 星   县委常委、副县长、宣传部长

副组长:格       县民政局局长

  员:常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 忠 明   县监察局局长

安 进 奎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金融办公室主任

王 宏 林   县财政局局长

张 海 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钟 耀 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多杰南加   县交通局局长

才 桑 太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李 成 龙   县工商局局长

李 宗 文   县国税局局长

薛 文 财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德 荣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多 杰 本   倒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塘格木镇人民政府镇长

       切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西   江西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严 海 明   黑马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多杰扎西   石乃亥乡人民政府乡长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乡长

       铁盖乡人民政府乡长

南加才让   廿地乡人民政府乡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汪 生 荣   县民政局副局长

马统 宏   县地税局副局长

达立 果   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书记

景 建 武   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场长

许 显 忠   青海省巴卡台农牧场副场长

蒲 延 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州支行行长

祁 发 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共和支行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州分行行长

宫 鲁 勇   青海共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格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生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认定办法、认定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拟订和起草工作;核对存款、有价证券和公积金、车辆、工商、税务等信息查询工作;出具核对结论并做好保密工作;指导和检查乡镇、国有农牧场(站)、村(社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定工作培训计划。

县监察局:负责加强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期间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变动情况、直系亲属(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状况及车辆拥有等信息。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财产性收入)有关业务信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房产已登记情况、房屋交易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办理运营性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等有关信息。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转租承包林权(财产性收入)相关业务等有关信息。

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纳税情况及营业性收入核算等信息。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县金融办、金融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存贷款等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路和国家、省州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核对机制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强化保密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尽早实现不同部门间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共享。各乡镇和国有农牧场(站)也要成立由当地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负责与县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2013年7月26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6印发  

                                         共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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