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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10-1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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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3〕186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0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0日印发

共印75

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范围,严格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原则

(一)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都应当按照本意见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1、县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3、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4、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1、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3、县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统一配置标准,做到资产配置公平合理、有章可循。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有标准的,必须按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5、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资产的,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及所需经费,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未经县财政局批准,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开支。

6、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及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购置。

7、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三)加强存量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1、定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和清查工作,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2、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调控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收回后统一调剂调配,盘活存量,优化资源配置。

3、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含出租、投资国有资产)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利证书后统一由县财政局管理,由县财政局实行统一招租,签订协议,对尚在出租合同有效期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暂维持原合同并逐一登记,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由县财政局统一进行招租。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擅自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四)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按审批程序处置资产。

1)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2)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未经批准,房产、国土和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注销、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县财政局及时下达处置批复,各单位应当于处置批复下达当月进行账务处理。

(五)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1、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所获得的收入;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以及其他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资产处置结束后立即将处置收入上交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4、县财政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统计报告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六)加强产权登记工作,明晰产权关系

1、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2、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县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3、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县财政局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七)建立动态管理系统,规范资产运行

1、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起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2、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运行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健全资产监管体系,明确法律责任

1、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切实负责,按各自职能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擅自占用、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事业单位擅自提供担保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3、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4、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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