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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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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13〕25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85份
共和县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和审批监管,统一各部门的审批办法,理顺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用地(城市上空)、道路两侧、桥梁广场、绿地、建筑物表面、市政设施及交通沿线等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共和县城镇规划区域内及县域交通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谁审批谁管理原则。各部门依照职权做好户外广告审批后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审原则,各相关单位不得在联审机制外单独附加行政许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所设立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民族团结进步的要求。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申报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一份(包括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内容、设置地点、拟使用期限等);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场地使用协议书或场地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户外广告设置点1:500地形图二份、远近照片各一张;
(五)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图及彩色效果图各一套;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批时限。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工商依照本部门职能予以审核,最终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每个部门审核审批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累计联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户外广告审批后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公共用地和设施实行有偿限时发布,重点区域户外广告实行有偿拍卖、使用,广告设置发布单位承担使用费用,上述费用统一上缴县级财政。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构筑物的使用期限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性,从核准之日开始计算,到期应予拆除或延长使用年限。其中延长使用年限的,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建设查处;
(二)构筑物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镇管理局负责解释。
共和县城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一)
编 号 年 月 日
广告发布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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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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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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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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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设置者 (广告公司)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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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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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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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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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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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数量尺寸 及场地使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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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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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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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交通局意见 |
(规划区内涉及公路的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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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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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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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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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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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本表一式四份,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加盖发布单位及广告公司公章。 2、设置地点示意图要详细标明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位置及与周边道路、绿地、建筑(构筑)物的距离关系。 3、各审批部门要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4、办理完毕后交审批部门各备案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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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县域交通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二)
编 号 年 月 日
广告发布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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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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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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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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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设置者 (广告公司)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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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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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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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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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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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数量尺寸 及场地使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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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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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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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交通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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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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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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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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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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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本表一式四份,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加盖发布单位及广告公司公章。 2、设置地点示意图要详细标明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位置及与周边道路、绿地、建筑(构筑)物的距离关系。 3、各审批部门要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4、办理完毕后交审批部门各备案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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