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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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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14〕1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龙羊峡镇房屋征收及安置方案的 通 知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龙羊峡镇集镇建设顺利推进,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共和县龙羊峡镇房屋征收及安置方案》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
共和县龙羊峡镇房屋征收及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房屋征收的规定,为确保龙羊峡镇集镇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房屋征收及安置方案。
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对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证件以及朝向、年代、结构、层数等进行拍照,并记录存档。
二、对被征收人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原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实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征收时可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三、征收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
(二)范围:龙羊峡镇区内所有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安置措施
(一)现金安置:根据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一次性现金安置。(住房由个人自行解决)
(二)龙羊峡镇就地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住户提供100平方米户型居住,其中50平方米为国家投资部分(公产),按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其余50平方米由住户自筹(该自筹部分享受龙羊峡镇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并根据楼层决定楼层差价)。
(三)恰卜恰城镇保障性住房安置。自愿到恰卜恰镇居住的住户,可享受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两种户型,群众自主选择,其中50平方米为国家投资部分(公产),按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剩余部分由住户自筹(该自筹部分享受恰卜恰镇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并根据楼层决定楼层差价)。
(四)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并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对其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000元。
五、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后,告知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即房屋补偿费总额,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从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重新评估。
六、送达房屋评估结果报告和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房屋征收安置金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收回“二证”(房产证、土地证)注销。
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证明到预存专款的银行支取补偿款。
八、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房屋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其一次性搬家费补助标准为:每户500元;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每户650元/月,暂定为18个月。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只享受搬家费,不享受过渡费。逾期不按规定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对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