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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08-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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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4〕10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县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和销售服务工作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做好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不断发展,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看好用好电视,巩固和扩大州、县电视自办节目覆盖率的关键,根据国务院63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电局<青海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3号),省广电局《关于做好全省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和销售服务工作的通知》(青广局办发〔201428号),州广电局《关于做好全州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和销售服务工作的通知》(南广电〔201423)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和销售服务工作责任主体

(一)行政责任主体。全县直播卫星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工作由州广电局统一指导管理,县文体广电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地区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要逐级成立户户通管理办公室,对本地区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和销售服务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呼号统一为“×××县(乡或镇)户户通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安排1名副乡(镇)长负责此项工作,每个行政村要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值守本村直放站,及时向上一级户户通管理办公室报告本村户户通设备运行情况。

(二)服务责任主体。全县户户通设备维护管理和销售服务工作的服务责任主体为州广电网络公司,经省广电网络公司授权,州广电网络公司建立县、乡(镇)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机构,呼号统一为“青海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共和县服务中心”、“青海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乡(镇)专营点”。县服务中心、乡镇专营点应遵守和执行各级广电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接受省、州、县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二、做好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体系建设

(一)县文体广电部门要认真做好与州广电网络公司户户通维护服务移交前的各项衔接工作。一是认真整理2012年以来户户通工程相关的用户资料,健全用户档案;二是核查库存设备及备品备件,及时将损坏的设备发还厂家进行更换;三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户户通用户收视情况普查,确保户户通用户管理系统中本地用户数与实际发放设备数相符;四是解决维护服务遗留问题,确保本地户户通设备正常运行。

(二)县文体广电部门要认真做好户户通维护服务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内容包括当地户户通用户档案、未完成安装的户户通设备及备品备件、当地户户通用户管理系统工号、以往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记录。交接完成后,户户通用户管理系统工号仅限州广电网络公司使用。

(三)抓紧做好县、乡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机构组建工作。州广电网络公司已于6月底前完成县级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中心和乡(镇)专营点组建工作,并将全县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机构数量、人员情况、分布状况、负责人、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台账报至省、州、县广电部门。

三、工作要求

县文体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组织及协调等工作职能,加强与州广电网络公司的沟通配合,按期完成户户通设备维护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益。

201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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