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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8-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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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发〔2014〕127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 征收管理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意见》(南政〔2014〕4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8月14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印发 |
海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驻恰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优势,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联合办事、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我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及时传递和交换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协作,切实保障税收收入。
二、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税务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主动做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传递渠道、信息格式、交换内容和时间要求,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相关涉税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的涉税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
(二)严格保护涉税信息安全。税务部门要依法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提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三)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涉税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管理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内容和种类;加强信息比对,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努力实现税源的全面控管和“两提高”(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两降低”(降低税收流失率、降低征纳成本)的目标。
三、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税收协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州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州发展改革委、州经商委(国资监管)、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文体局、州广电局、州残联、州金融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海南供电公司、海南正源供水公司、财险海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海南州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州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
财政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各类补助资金的拨付信息和资金使用及结算信息;做好教育、卫生、农牧、水利、交通等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对未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并督促其尽快缴纳应纳税款;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等情况监督检查,按季度向地税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在拨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时,要督促其加强本单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核算管理,查验上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促使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及时解缴税款。
地税部门:负责宣传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登记信息和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全方位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健全地方税收“一户式”征管档案,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国税部门:负责宣传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登记信息和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做好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做好窗口代开发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的代征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变更转让等信息;在受理纳税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要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先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要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对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提供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依法打击偷税、抗税、骗税及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提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要依法阻止其出境。在办理车辆年审手续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提交完税(车船税)或免税证明,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表等信息资料;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时,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项目信息。
经商(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信息;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要求企业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及完税(涉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证明等资料,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季度向地税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民政部门:按照《海南州委托代征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政办〔2009〕117号)相关规定,负责代征社区居委会个人出租用于他人经营和居住房屋取得收入应缴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营业用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零散税收;加强对福利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季度向地税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建筑行业《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企业中标情况等信息;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要求其提供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建设项目完工后,要求相关施工企业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相关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竣工决算相关手续。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信息;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要按照 “先税后证”等相关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各项完税或免税凭证,未提供的,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地税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房屋后,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转用认定、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设用地及采砂许可等审批事项相关信息;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要按照 “先税后证”等相关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各项完税或免税凭证,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地税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后,向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教育、文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将所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范围,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加强对劳动服务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季度向地税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科技部门:加强对科技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季度向地税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交通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交通建设项目预付款信息、结算信息资料,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交通建设项目应征收的各项税收。
水利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的涉税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水利建设项目应征收的各项税收。
广电部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税收相关政策法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积极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残联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开办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季度向地税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所办理的相关单位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情况。
金融机构: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协查、协办相关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设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重点是要协助地税部门按税收征管程序对纳税人开户银行采取冻结或从其存款余额中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措施,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按相关程序查询违法案件涉嫌人员存款;支持和协助“三方协议”信息验证及系统信息化建设。
保险公司:负责宣传车船税相关政策,做好行车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归档工作,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船税代收代缴统计月报表》、《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报告表》,足额解缴代收的车船税款。
供水、供电公司:负责按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辖区内重点纳税人的用水、耗电信息。
四、确保各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保障措施,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理顺工作关系,予以协调解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地税部门在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各受托单位要打破行政界限,克服一切困难,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完成好委托代征税款工作。
(二)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全民开展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是一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委托代征单位既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又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操作规程、管理办法,边开展、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并将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确目标,细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协税护税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督查和考核情况对积极配合、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诿扯皮、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