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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9-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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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14〕144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4〕7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掌握规范性文件家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与之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该修改、废止的要一并清理。
(三)此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依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确定为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1990年以前制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但要做好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布。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内容应根据新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制定和公布。
三、清理范围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自建州以来至2014年3月1日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汇总、谁公布”的原则,由制发机关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五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予以修订重新公布等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三)规范性文件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四)规范性文件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消失、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的。
(五)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组织领导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政府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抽调专人,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时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部门按照参考目录(附表1、2),进行认真梳理,逐条查对,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表3)于9月1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研究和论证,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县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相关档案可到县政府办公室查阅。
(三)各乡镇、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务必于9月15日前完成,同时将清理结果及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统计数据(附表4)报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州政府法制办。各乡镇、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
联系人:宁吉加 联系电话:8512864
附表:1.共和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1990年以前30件)
2.共和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1991-2014年3月79件)
3.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数据统计表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