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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2-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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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4〕212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4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 |
共和县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根据《青海省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民发〔2014〕8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形成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紧密衔接,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于法有据,勇于创新。试点工作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试点工作要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救急难”试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制度尤其是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的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救助程序方便快捷,救助开展及时有效。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在救助程序上简化结算程序,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制度衔接上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并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要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办”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组织试点地区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方便困难群众求助。着力推进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三)加强慈善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四)创新服务方式。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要更加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五)建立督办制度。要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强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四、工作步骤
根据省民政厅开展试点的要求,全县“救急难”试点工作期限为1年,具体开始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试点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4年10月8日-2014年11月10日)
1、于2014年10月15日前下发试点通知和方案,并组织召开全县“救急难”试点动员部署会议,完成试点部署;
2、成立全县“救急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完成试点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前期宣传。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1日-2015年2月31日)
1、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及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
2、各乡镇探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急难”救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3、各乡镇明确细化“急难”救助的受理方式和程序,确定分办、转办流程和时限要求;
4、督促乡镇设立“急难”救助受理窗口,并及时开通“12349”社会救助热线,试行开展“救急难”工作;
5、协助各乡镇建立完善发现报告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创新服务方式;
6、探索政府和社会“救急难”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
(三)交流推进阶段(2015年3月1-2015年3月31日)
1、选定1至2个乡镇,组织召开全县“救急难”试点工作交流观摩会,交流各乡镇试点经验;
2、组织各乡镇交叉学习,推广好的试点经验和做法,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4月1-2015年5月31日)
组织试点评估,梳理各乡镇出台政策文件,总结试点经验,完成全县“救急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二)建立定点联系指导制度。试点期间,县民政局应加强全县的试点指导工作,并建立联点指导制度,明确联系领导,帮助指导乡镇开展试点。
(三)细化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部署后,各乡镇要在11月1日前完成“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从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公信力的大局出发,积极向县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得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要按照民政部和省州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本地试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大胆探索。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试点工作组织好、安排好,要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