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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1-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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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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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15〕2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质量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制定的《共和县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按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月5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
2014年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县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4〕32号)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考核范围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2014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实行地方自查与国家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本方案适用于2014年全县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二、任务分工
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任务下达、环境状况监测、数据填报审核,并编写县级数据审核报告;与县属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完善本县考核办法、组织现场核查;负责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按时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并按照时限上报。
县财政局: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数据填报核实,具体落实在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的应用。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重点项目相关数据保送,考核、现场核查等工作指导。
其他各涉及单位:主要对本单位所涉及主要数据进行统计填报,已本年度数据为准,必须与其上报国家数据相一致,对数据与往年有所变动的,该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上报说明材料。(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0日,各相关单位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保送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2015年1月11日至20日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完成县域的自查报告编及数据核定,向县政府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2015年1月30日前,迎接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全县相关数据及自查报告核查。
2015年2月至4月,配合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国家对部门县域考核抽查工作。
四、指标解释
(一)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二)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三)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五)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六)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SO2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SO2排放量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七)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COD排放量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八)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固体废物排放量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九)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县域内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在污染源监测中,某一污染源的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不达标。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十)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十一)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际监测日数计算达标率。
五、工作内容
(一)考核县域数据填报。数据搜集与自查报告编制。考核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以下简称“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所需数据及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会自动生成自查报告。考核县域严格按照数据填报指南填报数据并及时上传相关材料。县域照片资料搜集。为了形成考核县域系统全面的数据资料,须对县域内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通过填报软件提交。
(二)被考核县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2014年被考核县域要完成地表水水质、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每次监测须出具正式监测报告,同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如采样记录、实验室测试记录、质控记录等。
1.地表水水质监测。被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要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所监测断面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上报并经过环境保护部备案的断面(水质断面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监测频次: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和市控断面按照相关省(区、市)环保厅以及地(市)环保局的规定频次开展监测;对于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而新设立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全年至少保证监测4次。监测时间:在监测月份的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监测项目: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的县域,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可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只在被考核县域的县城建成区开展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认定并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点位。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的有效监测日数不少于21天;空气质量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3.重点污染源监测。考核县域监测的重点污染源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上报并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污染源。重点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放标准或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形成正式的污染源监测报告。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若考核县域有重点污染源纳入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六、县(区)数据材料报送
报送对象:省环境保护厅。
报送内容:(1)由数据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电子版数据、照片资料及自查报告(光盘报送)一份;(2)自查报告、证明材料及水质、空气、污染源监测报告等材料(纸质报送)两份。
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报送时间:2015年1月10日前。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力度。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2014年考核所要求的环境监测任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数据审核。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自查报告中数据材料的保送及审核,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规范要求,必须通过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的生成,经核审无误后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三)报送整改报告。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提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并报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备案。
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
青海 |
省(市、区) 海南 市(盟) 共和县(市、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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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域行政代码:632521 县域国土面积(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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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数 据 |
单 位 |
2013年 |
2014年 |
提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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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生态 指标 |
林 地
|
有林地 |
平方公里 (km2) |
|
|
林业 |
|
灌木林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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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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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面积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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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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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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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地
|
高覆盖度草地 |
平方公里 (km2) |
|
|
农业、畜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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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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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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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地面积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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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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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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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
|
河流水面 |
平方公里 (km2) |
|
|
水利、林业 |
||
湖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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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湿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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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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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面积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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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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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和 建筑用地
|
水田 |
平方公里 (km2) |
|
|
农业 |
||
旱地 |
|
|
|||||
坡度大于15度耕地 |
|
|
|||||
耕地面积总计(水田+旱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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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建设用地 |
平方公里 (km2) |
|
|
国土、城建 |
|||
农村居民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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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用地 |
|
|
|||||
建筑用地面积总计 |
|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
|
|
|
|||
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 |
% |
|
|
|
|||
未利用地 |
沙地/沙漠 |
平方公里 (km2) |
|
|
国土 |
||
戈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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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碱地 |
|
|
|||||
裸地/裸岩 |
|
|
|||||
未利用地面积总计 |
|
|
|||||
未利用地比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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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 指标 |
二氧化硫(SO2)排放量 |
千克(kg) |
|
|
环保 |
||
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
kg/ km2 |
|
|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
千克(kg) |
|
|
||||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 |
kg/ km2 |
|
|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千克(kg) |
|
|
||||
固废排放强度 |
kg/ km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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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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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 |
个 |
|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 |
个 |
|
|
||||
达标排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 |
个 |
|
|
||||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 |
|
|
须提供监测报告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
|
|
||||
其他调查指标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
|
城建 |
||
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包括水蚀、风蚀或冻融侵蚀) |
平方公里 (km2) |
|
|
水利 |
|||
2、数据副填报表
a.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的断面监测数据) 单位:mg/L,pH无量纲
序号 |
断面 名称 |
水体 名称 |
断面 性质 |
断面/点位位置(地理坐标) |
监测时间 (年月日) |
水温 (℃) |
pH |
溶解氧 |
高锰酸盐指数 |
化学需氧量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氨氮 |
总磷 |
|
经度 |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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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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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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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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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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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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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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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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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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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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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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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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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氮 |
铜 |
锌 |
氟化物(以F-计) |
硒 |
砷 |
汞 |
镉 |
铬 (六价) |
铅 |
氰化物 |
挥发酚 |
石油类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硫化物 |
流量 (m3/s) |
电导率 (us/cm) |
水质 类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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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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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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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的点位监测数据) 单位:mg/m3
序号 |
点位 名称 |
点位 性质 |
点位位置(地理坐标) |
监测时间 |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
二氧化硫 |
二氧化氮 |
空气质量 等级 |
|
经度 |
纬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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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注:点位性质填国控、省控或市控;如采用五日法手工监测,需填报污染物日浓度均值。
c. 辅助信息表
水质监测断面(注:原则上填写认定后的断面) |
||||||||||
县(市) |
代码 |
所属省份/地市 |
断面名称 |
河流/湖泊名称 |
经纬度 |
建立时间 |
断面性质(国控、省控、市控或新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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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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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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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空气监测点位(注:原则上填写认定后的点位) |
||||||||||
县(市) |
代码 |
所属省份/地市 |
点位名称 |
监测方式 (自动、手工、流动) |
经纬度 |
建立时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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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经: |
北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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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经: |
北纬: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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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名 称 |
建成时间 |
运行状态(填:已运行或建设中) |
经纬度 |
日处理能力(吨/天) |
备 注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
|
|
东经: |
北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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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状况 |
||||||||||
受保护区域名称 |
类 型 |
级 别 |
面积(公顷) |
建立时间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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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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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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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保护区域类型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经费类别 |
金额(万元) |
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 |
|
民生保障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
|
生态建设支出 |
|
环境保护支出 |
|
其中:环境监测支出 |
|
其他支出 |
|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草地相关指标报告如下:
指标 |
指标值 |
高覆盖度草地(km2) |
|
中覆盖度草地(km2) |
|
低覆盖度草地(km2) |
|
与上年相比,本年度草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
草地变化情况 |
|
草地变化原因分析 |
|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报告如下:
指标 |
指标值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万吨) |
|
城镇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的城镇污水量。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耕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指标报告如下:
指 标 |
指标值 |
水田(km2) |
|
旱地(km2) |
|
城镇建设用地(km2) |
|
农村居民地(km2) |
|
其他建设用地(km2) |
|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
|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
|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环境状况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环境状况相关指标报告如下:
指 标 |
指标值 |
二氧化硫(SO2)排放量(kg) |
|
二氧化硫排放强度(kg/km2) |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kg) |
|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kg/km2) |
|
固体废物排放量(kg) |
|
固废排放强度(kg/km2) |
|
工业污染源监测频次(次) |
|
工业污染源监测达标频次(次)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频次(次)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达标频次(次) |
|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林地相关指标报告如下:
指标 |
指标值 |
有林地(km2) |
|
灌木林地(km2) |
|
其他林地(km2) |
|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林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林地变化情况 |
|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
|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国土面积指标数据报告如下:
指标 |
指标值 |
国土面积(km2) |
|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水域湿地相关指标报告如下:
指标 |
指标值 |
河流水面(km2) |
|
湖库(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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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湿地(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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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泽(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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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水域湿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水域湿地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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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变化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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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土壤侵蚀强度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土壤侵蚀强度指标报告如下:
侵蚀级别 |
侵蚀面积(km2) |
微度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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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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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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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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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强烈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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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烈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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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共和县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要求的内容,现将2014年共和县(市、旗、区)未利用地相关指标报告如下:
指标 |
指标值 |
沙地/沙漠(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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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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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碱地(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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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地(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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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岩(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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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未利用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未利用地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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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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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201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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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旗、区)名称 |
年份 |
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工期(月) |
建设内容 |
建设地点 |
经度(度) |
经度(分) |
经度(秒) |
纬度(度) |
纬度(分) |
纬度(秒) |
总投入(万元) |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入(万元) |
从其他渠道争取资金(万元) |
工程生态效益 |
目前进展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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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提供立项批复资金批复等相关证明文件和现场照片电子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