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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4〕21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海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1418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领导组织

  长:周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安 进 奎   县水利局局长

  员:谢 康 勇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 宏 林   县财政局局长

薛 文 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农牧局局长

赵 久 文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张 海 勇   县经济商务局局长

钟 耀 庭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董 海 生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 海 军   县统计局局长

丁 顺 来   县移民安置局局长

樊 德 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郭 福 涌   县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郭福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水利系统抽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相关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共和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2.研究制订《共和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3.负责上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前准备工作;

4.负责组织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工作;

5.负责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任务下达及落实工作。

6.负责其他日常工作。

附:表1:共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

2共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20141231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印发


附表1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

指标说明

分值

评分办法

责任单位

用水总量

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之和,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和生态四部分用水量,不含再生水、微咸水、咸水和卤水直接利用量。

15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15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水利局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工业用水量与万元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工业增加值采用2000年不变价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与上一考核期期末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的百分比。

10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010×80%。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经济商贸局

统计局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与毛灌溉用水量的比值。

10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010×80%。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水利局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

15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5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环保局

卫生局


附表2   

共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项目

分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责任单位

联络人

用水总量管理(15分)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①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水资源规划;②在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布局中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2.5

①发改局

②水利局、移民安置局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①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②鼓励建立和探索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2.5

①水利局

②住建局、发改局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①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②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③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2.5

①②发改局

③水利局、移民安置局、农牧局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①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大水资源费调控作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2.5

①水利局

②财政局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①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②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④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2.5

①②④水利局

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经商局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①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②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③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服从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2.5

水利局

用水效率管理(10分)

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①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②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③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④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⑤ 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4

①②③水利局

④⑤发改局、经商局、环保局、农牧局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①严格用水定额管理;②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3

水利局

 

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②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业、装备和产品,加大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③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④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3

②③④财政局、发改局、

住建局、移民安置局、水利局

①工商局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10分)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①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②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③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④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4

①环保局、卫生局

②③环保局、发改局、卫生局、住建局、城管局

④环保局、发改局、水利局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①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③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④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⑤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单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备用水源。

3

①环保局

②水利局、发改局、经商局、国土局

③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局

④发改局、水利局、住建局、国土局

⑤水利局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①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②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③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3

①环保局、水利局

②环保局、农牧局

③环保局、卫生局

 

保障措施(15分)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逐级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工作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据。

3

水利局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①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②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③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④完善水资源信息统计与发布体系。

3

③④水利局

①②③环保局、卫生局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①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②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3

①水利局、发改局

②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移民安置局、农牧局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3

财政局  发改局

水利局

 

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①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②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③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

水利局  住建局

发改局  文化局

 

注:在责任单位一栏中,每项分项中所列的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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