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2-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索引号: |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2-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15〕1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经营管理办法》的 通 知
GHFS01—2015—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制定的《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5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印发 |
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的管理,保证场馆设施正常有序运行,提高射箭运动馆的利用率、完好率,更好地发挥其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面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共和县射箭运动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射箭运动场、露天室外灯光篮球场、排球场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的日常经营、管理、维护等全过程,在经营管理中要认真遵守该办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作为具体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条 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下属事业单位县电影管理站工作人员和临聘人员共同组建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射箭运动馆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管理办公室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场馆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遵、违章必究,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射箭运动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进入场馆进行比赛、训练、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共和县射箭运动馆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馆,按照公益性活动场馆运营的基本要求,实行免费开放和市场化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政府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实行免费开放;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运动爱好者开展活动及企业招商、产品推介会等活动实行有偿使用方式,适当收取费用,用于日常维护和体育器材(消耗品)购置。
第十条 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的经营实行门票收费管理,收费按会员个人3元/人/次,散客10元/人/次,团体5元/人/次;
企事业单位2000元/天(10小时)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管理办公室临聘保洁员2名。临聘人员工资、射箭运动馆采暖费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要加强对共和县射箭运动馆管理办公室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收入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每月进行一次审核,并将每月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 共和县射箭运动馆开放时间为全日制开放(包括节假日)。具体时间为每天9:00至19:00,特殊情况下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 考虑射箭安全因素,规定下午活动内容为射箭,上午和晚上活动内容为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跳舞练习等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动调整时,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某些条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指定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