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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2-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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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5〕2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城乡居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GHFS01—2015—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城乡居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13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
共和县城乡居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开展本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原则。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资源统筹原则。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经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七条 救助标准。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对其中计算结果超过2万元的,统一按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1、困难家庭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2、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4、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共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3)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
(5)引起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相关证明;
(6)申请就学困难救助的须提供学费缴费收据原件;
(7)申请大病医疗临时救助的须提供医疗费用收据的复印件及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本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2、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三)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
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
3、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由县民政局协调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四)审批
1、县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须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对救助金额少于500元的,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经会议研究,由乡镇长签字审批,并将审批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3、对救助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
4、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县民政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还须报请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审批。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五)应急救助
对情况紧急的,县民政局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一条 资金预算及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主要以县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对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补助。县级财政当年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20%。
(二)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乡镇500元以下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救助情况进行划拨,每年最高划拨金额为30000元。县民政局每季度对各乡镇救助资金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方便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事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局要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县民政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共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乡(镇) 村 社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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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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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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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类型 |
城乡低保户□ 低保边缘户□ 五保户□ 孤儿□ 特残□ 重残□ 特困职工□ 失业困难对象□ 退休困难对象□ 计生帮扶对象□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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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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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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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关系 |
身份证号 |
月收入(元) |
家庭月收入合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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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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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救助 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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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
乡镇长: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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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经县民政局 年 月 日局务会研究,同意(拟定)给予 临时救助人民币(大写) (¥ 元)。 局 长: 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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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审批意见 |
主管县长签字 : 县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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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乡镇政府;两份存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