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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3-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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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5〕2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为2.0813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5万公顷,保护率达到74.6%,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取得预期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断提高,现就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守耕地红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现有耕地要基本稳定,耕地质量要不断提高”。李克强总理强调:“粮食安全的根基在耕地,守住耕地红线要多管齐下”。尽职尽责保护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好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好群众利益,是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定位,而这一定位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耕地。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委、政府有关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二、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全面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战略任务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组织抽查核实,确需占用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严格审核城市建设用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目标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地方相应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处理好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二)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国土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探索开展受污染严重耕地的修复工作。加强补充耕地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严格项目验收。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多措并举提高整治土地的质量等级。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严禁将耕地等农用地通过人为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对因生态退化等原因导致耕地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
(三)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增设永久保护标志牌。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城镇、村庄周边和公路等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必须划定为基本农田。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四)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它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分步骤、有计划进行,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审核退耕范围和退耕结果,严防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退耕范围。
三、加强土地执法督察,严肃查处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一)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基本农田等影响面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制止,并通知国土部门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查处合力。
(二)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共同责任,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主动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用地指标分配、整治项目安排相挂钩。国土部门要依据二次土地调查有关成果和共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耕地破坏的管控力度,严厉查处破坏耕地的各种违法行为。农牧部门要加大设施农用地管理指导力度,掌握底数,建立台账,加强对耕地流转使用指导管理力度,确保在流转使用的土地上非农化利用问题。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