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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4-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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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15〕3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税源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地税局制定的《共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税源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9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印发 |
共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税源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管理,全面掌握全县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税源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5〕25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内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房产开展“地毯式普查”,利用测绘部门采取GPS定位或实际测量方法,全面摸清土地资源和房产的权属、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二、核查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核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土地及房产均属税源核查范围(含应征、免征、不征税土地、房产等相关信息)。
(二)总体要求
以省州地方税务局开展税源普查思路和州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意见》(南政〔2014〕48号)要求为指导,以GIS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为依托,建立健全税源信息数据库,以试点地区相关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县地理信息税收管理系统,提高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核查内容和方式
(一)核查内容
1.全面实施税源核查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地籍数据,按建制镇(社区)或税收管理单元制作核查图纸和税源登记表,进行核查登记、数据汇总、成果录入等。
税源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房产面积、权属、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备性,应缴税款及其他地方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首先要查清、查实其涉税土地占用情况,其次要依法查补其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其他税费。
2.以核查数据为基础,为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税收专题数据库及共和县地理信息税收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3.具体工作实施按照共和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核查工作手册内容要求执行。
(二)核查方式
采取“地毯式普查”方式,即利用土地测绘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供的宗地、房产数据信息,由县政府组织各乡镇(社区)、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对所有纳税人逐户逐地开展税源核查,建立并完善电子税源档案,建立土地信息、房产信息税源管理数据库。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核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共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核查工作。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税源核查实施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财政部门:为税源核查及信息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用于组织实施税源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开展税源核查工作,核查工作中出现纠纷时,负责协调各派出所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住建部门:配合开展税源核查工作,对于有争议的建设期间的宗地向核查组提供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及时、准确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证登记信息、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信息及核查工作中所涉及的每户房产的基础信息资料,以便核查。
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区居委会人员协调、抽调工作,同时提供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及零散人员房屋租赁信息。
地税部门:负责税收基础数据,实施税源核查及数据汇总、税款征收、税源基础库建设、系统软件采购,指导各乡镇等部门开展税源核查工作。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的税源核查工作人员抽调、实地核查、资料收集等工作,加强与县地税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按照工作进程,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以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县地税部门。对于在核查过程中出现宗地信息存在争议的,由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登记、认定、备案等工作,同时将相关结果向其他成员单位予以通报。
五、具体步骤
根据省州地方税务局总体安排,结合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管理特点和基础数据掌握情况,该工作从2015年3月开始实施,分五个阶段进行,10月份为总结验收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5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一是成立税源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源核查实施方案,召开核查工作部署会议,签订核查目标责任书;二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定核查工作人员名单。县地税部门配合勘察测绘人员分两期在四月中、下旬对核查工作人员进行税源核查培训;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税源核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为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四是相关部门对口向地税机关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五是财政部门落实核查工作经费。
第二阶段:初审阶段(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一是从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获取土地、房产基础数据,地税部门整理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与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通过信息共享、比对方式确定城镇土地、房产核查信息;二是实现数据处理,划分应税土地、房产与免税土地、房产,对税源数据库进行规范化清理和维护,实现数据匹配,对于匹配一致的土地、房产,纳入正常管理,对于未匹配的土地、房产纳入重点普查,通过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清原因,进行变更、注销等处理。
第三阶段:实施核查阶段(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核查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乡镇(社区)等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需要实地普查的土地信息,按照“制作一图一表——任务分配——宗地普查——数据汇总——成果录入”的工作流程,开展“地毯式”实地普查工作。一是对需要核查的宗地、房产信息制作“一图一表”,同时以乡镇(社区)制作用地单位索引图;二是将该核查任务以“一图一表”形式逐级下发;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的土地、房产资料与实际信息进行核对,纳税人无异议的,签字认可,对纳税人存在异议的,进行实地核查。
同时,利用住建部门、地税部门房产信息登记内容,重点开展三个层次的比对,一是比对房产税源登记中各项信息项目间的逻辑关系,查找填写错误的信息项目;二是将补充完善后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2014年房产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三是将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进行比对。
对核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情况,提请税源核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四阶段:数据汇总和录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宗地、房产核查结果,对核查数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分析,完善税源数据库。将审核后的信息统一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认真做好税源核查工作总结,总结归纳深挖税源和清理漏征漏管的征管办法。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由税源核查领导小组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对核查各相关人员在核查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源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税源核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把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好、组织好、落实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政府将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阶段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配合不力、协调不畅、工作敷衍走过场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部门协作。税源核查工作专业性强,信息需求面广,人力、物力投入大,需多部门合作完成。因此,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县地税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县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业务精、作风硬、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负责税源核查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此次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核查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做好税源核查的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是保证核查工作圆满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把宣传工作贯穿到核查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努力营造政府重视、纳税人参与、社会关心的良好普查氛围。
(四)保证工作质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核查是县政府规范地方税管理,增加地方税收入的一项重点工作。县地税部门要按照确定普查对象,全面掌握需测量核实的应税土地、房产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拟测量核实的对象,确保需测量核实的土地、房产做到“一户不漏”。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专业土地测绘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组织实施,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及时。县住建部门对核查的每一户房产提供准确的房源基础信息。专业土地测绘单位要利用GPS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手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测量任务,并对测量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核查工作结束后,县地税部门要建立、完善应税土地档案,“一户一档”,并将经确认的测量结果输入财产行为税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