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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4-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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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5〕3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GHFS012015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审计局制定的《共和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410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印发

共和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县审计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含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果文书的行为。

第三条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资质等级、业绩、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赋予委托审计资格。

第四条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审计业务及其质量受县审计局管理和监督,应当在县审计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委托范围内的审计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

(四)近两年内,没有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记录;

(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建立退出机制。定期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的内容主要是:单位基本情况、现场考察情况、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项目进度、审计纪律执行等六个方面;不定期评审主要采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参加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县审计局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该中介机构承办或参与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编制预决算的建设项目;

(二)县审计局委托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该中介机构代理会计工作、担任会计审计顾问的单位;

(三)被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八条  委托审计合同(协议)签订后,受托方组成的审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审计工作。县审计局和项目审计受托方不得再订立其它内容的协议或合同,项目审计受托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肢解项目。

第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参加委托审计必须保证足够的人力,并配齐项目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一旦确定,未经县审计局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由县审计局向被委托机构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派出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受托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资料的交接、参与认为必要的重点环节工作、全面掌握审计情况、审核项目审计质量。由受托中介机构人员担任项目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证据、底稿及独立形成的审计报告均在社会中介机构存档。县审计局对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核查,如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由县审计局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出具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函,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核查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审计的程序是否符合审计规范等方面;审计结论应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竣工验收和转为固定资产的依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受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县审计局审计工作纪律等规定。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档案应及时移交县审计局或由社会中介机构归档。中介机构应当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向县审计局或项目管理人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审计局反映。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保留对审计质量的核查权,受托中介机构在承担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指导,县审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受托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及时出具审计小组报告,审计小组报告送县审计局核查后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审计质量考核后,依照委托审计合同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规范执业行为及参审人员职业操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县审计局将立即终止其正在实施的审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严重失职、业务水平低劣或故意出具含有虚假、高估冒算、带有偏见、误导性的审计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索贿、受贿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的;

(四)违反县审计局审计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在委托审计相关工作中,县审计局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56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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