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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6-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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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5〕8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做到战时防空、平时防灾,为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范围及标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范围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修建标准为:
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2、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
3、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
4、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我县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宾(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影剧院、图书馆、办公楼、学校、医院、疗养院、交通、运输、广电、通讯枢纽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工作、学习、居住、休闲娱乐的建筑场所。其征收标准按工程预算总投资的3%计收。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98号令正式取消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不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按本通知规定全额收取。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县人防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发改、住建等部门,对近年来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二是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共同落实规定措施。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在立项审批、施工许可、土地划拨等环节要充分考虑人防工程建设内容,对不符合人防防护要求的项目建设以及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审核通知书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人防建设依法有序推进。
三是对未取得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签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