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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7-0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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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5〕8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GHFS012015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农牧局制定的《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77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印发

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根据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结合县情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基本达到共和县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指导与服务,对合格者频发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产业为马铃薯、油菜、青稞、小麦、蚕豆、中藏药材、蔬菜、畜禽养殖、饲草等。

第六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职业农民资格教育培训、指导、认定、扶持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长年从事农业生产,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现代、特色农牧业的意识和水平。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与指导服务,使之达到共和县职业农民标准的要求,获得农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教育培训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进行,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农广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义务指导,负责师资队伍、培育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教学,并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考试考核,保证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  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质;

(二)有专兼职教师20人以上;

(三)有开展培训所需的教室及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实训操作基地;

(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善的食宿条件。

第十四条  承担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培训,不得缩减培训课时及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认定发证

    第十五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资格认定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书面申请,由乡镇、村推荐,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频发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过培训指导、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可在乡镇政府领取《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县级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评定,考评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二)县培训单位申报认证时要向县职业农民认定主管部门提交《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在每年集中培训完成后随后集中申报、办证。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应享受《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县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二十条  对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年检,对达不到共和县职业农民资格标准的人员,取消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农民应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农业生态和农业资源。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破坏农业生态资源等行为的职业农民,注销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又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注销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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