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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07-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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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9〕92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 责任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2019725



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做好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土地和矿产资源,结合共和县实际,建立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建立土地矿产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各乡镇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扶贫开发局、县移民安置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召集人决定或由成员单位向召集人提出申请,由召集人批准后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工作情况,包括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协调、督促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移送、查处情况,组织、部署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情况,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情况,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县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作为土地矿产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本各自辖区土地矿产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负总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委员会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追究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和审核自然资源局提出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执行申请。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及时受理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的职能。

县公安局负责对自然资源局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依法进行受理、立案、侦查、以及移送起诉工作,采取适用的强制措施为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接收自然资源局罚没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镇管理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并巡查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对无规划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扶贫开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镇管理局、县移民安置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上下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县和乡镇、村(居)委会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并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县级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各乡镇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将收集到的自然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的违法行为上报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要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上报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每月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提出的整改要求向乡镇政府进行通报,并上报县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要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通报对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县公安局要定期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检察院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县检察院要定期向自然资源局和县公安局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情况。县法院要定期向县自然资源局通报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上级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和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收集整理各乡镇的土地矿产违法状况、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各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依法应予以拆除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县农牧局、县林草局在接到告知函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供排水、电力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

对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县自然资源局、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县监察委员会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县自然资源局应当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在了解用地项目、农业结构调整等信息资料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时,县监察委员会应在接到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特别重大、复杂的,县公安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局;对职责范围内无权处理和不予立案的,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退回县自然资源局,并说明理由。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局;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各有关乡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对应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县自然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移交文书、移交清单等一并移交给县级财政局。

    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县自然资源局应移交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通报。

三、建立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奖惩制度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考评制度。制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并将耕地保护、落实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和土地节约集约等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的考评内容,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和土地、矿产执法监管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乡镇、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二)严格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机制,对不予履行和履行不到位的,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视具体情节,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第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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