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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6-1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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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1〕13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砖瓦厂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恰卜恰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砖瓦厂片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稳步推进征收工作,做到项目建设任务和群众利益双赢。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北至贵德东路南侧,南至共和县第一民校,东至环城东路,西至共和棚户五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原地回迁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共和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青建房〔2013409号)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选定的评估公司认定结果为准给予评估补偿。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时应先扣除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费用及税费后给予补偿。

(3)附属设施全部采取货币补偿,不再产权调换。附属设施以选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标准为准。(注:附属设施:库房、门道、厕所、彩钢房、养殖厂、厂房、柴草房、畜棚、煤房等

(三)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回迁安置进行调换,选择以本征收区域内商品房进行产权置换的建还面积以评估测量为准。具体调换如下:

1)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建还比例为土木结构1:1安置、砖木结构1:1.1安置、砖混结构1:1.2安置。

2)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按照实际认定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建还比例为土木结构1:0.8安置、砖木结构1:0.9安置、砖混结构1:1安置。

3)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超出10以内(含10㎡)的按照商品房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的按照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4)安置房源户型面积分别为:90㎡、110㎡、120㎡三种户型。

5)按照《城市居民区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绿化和停车的要求,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公共设施。安置住宅具备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安置房建成后水电暖等相关设施齐全,屋内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刷白,安装普通灯具和室内门。

6)办理产权证的相关税费按照政府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要符合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规划布局,在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享受优先选择权。

3.房屋建设预估价格。

成本价:以相关部门测算为准。

市场价:以本征收区开发企业报价主管部门核定市场价格为准。

4.选房方法。产权调换房选房顺序,依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楼层和房屋差价以公示的楼层差价表为准。

5.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根据征收户意愿可享受2套安置房屋,且2套安置房屋总建还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40㎡。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只享受一次奖励、搬家费、过渡费等相关优惠政策。

6.其他。

1)对持有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非住宅用房,按照其登记用途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住宅用房存在经营的按照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在住宅的基础上按照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价值差额的50%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对无任何手续的非住宅用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对符合以下3种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房屋: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的;

3.评估认定为土墙彩钢顶、土墙预制板顶、砖混彩钢顶的房屋(土墙彩钢顶可视为土木结构,土墙预制板顶可视为砖混结构,砖混彩钢顶可视为砖木结构)。

()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提供实际经营的影像资料;

3.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八、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130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3160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并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内容执行。

(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纳入产权调换范围,也不再享受产权调换相关优惠政策。

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1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对选择原地回迁的被征收人,按照2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原地回迁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900/月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费。过渡期超出24个月的,按照超出月数补发过渡费。过度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退伍军人相关证件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四)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对符合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10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室内装修、装饰、简易房、简易棚及煤房补偿。根据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简易房、简易棚、煤房及临时搭建房不计算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照300/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户口本成员为准)

(八)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公房的将收回公有房屋,并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租房,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十一、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三)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或个人自行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六)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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