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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8-03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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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1〕20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海南州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中心能力提升 工程及劳动路、新源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及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3 浏览次数: 【字体:

恰卜恰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海南州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中心能力提升工程及劳动路、新源路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征收工作,做到项目建设任务和群众利益双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海南州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中心能力提升工程及劳动路、新源路建设项目所涉及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与安置。

二、征收范围

东至恰江公路,西至黄河北大街,北至政和大街,南至海南州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基地。(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6.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7.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四、补偿与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导原则。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的行为,维护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集中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安置居住的安置户,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四)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一处宅基地多本户籍的,原则可根据户籍及人口情况另外申请宅基地,但宅基地的取得必须由原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不足以置换的,被征收户需按宅基地征收价格补足差价,一户籍多个宅基地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进行置换,其余宅基地一次性给予土地补偿,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签约期限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六、补偿办法

(一)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着物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补偿。                       

(二)村集体水、电等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不予评估补偿,安置区内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配套建设。

七、补偿标准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给予补偿。

八、经营性房屋认定依据

持有县、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实际合法经营连续一年以上,且目前正在经营,其中住房、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面积不计入经营性面积。

九、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村民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一是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征收户,一次性发放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后,以一户一宅为原则,每付宅基地发放10000元安置补助费。二是非西香卡村户籍住户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住户不再纳入集中安置范围,也不再享受集中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二)集中安置(统规自建)。一是根据《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选择集中建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在西香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C片区)内以原有宅基地置换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置换面积为每户0.4亩。原有宅基地超出0.4亩的面积按临近地类予以货币补偿,小于0.4亩的不足部分按规划建房区地类以政府补偿标准补足。对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征收户,其宅基地按临近地类予以货币补偿,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二是建设方式。由村民自建,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群众代表监督。村民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安置款到位后,由村民按西香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自行建设。三是建设标准。安置区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由政府按城市社区标准配套建设。四是搬家补助费。选择集中安置的被征收户搬家费为每户2000元。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搬家费为每户1000元。

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1、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养殖厂、库房、厂房、柴草房、畜棚、煤房等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住宅用途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在评估价上浮40%幅度以内与被征收户商议,并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或集中安置。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经营性的被征收户有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的,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实际营业性房屋的面积为准,每平米100元一次性补偿。

十一、安置相关规定

1、按每户每月700 元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期间的居住房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时间为24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用一次性发放。

2、中小学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每人300元一次性进行补助。

3、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建档立卡户》的被征收人,按每户1万元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十二、安置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户,115日内搬迁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1630日内搬迁的住户每户奖励5000元。3140日内搬迁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积极配合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住户可优先选定建设用地。

(三)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由住户自行拆除房屋、附着物及苗木移植,超过15日将征求被征收户意见,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十三、安置区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确权登记。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另行补充制定。

十六、本方案由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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