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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8-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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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1〕214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8月5日
共和县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第一年,做好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继续保持好我县优良天气排名和天数,根据海南州环境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南生发〔2021〕53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主要目标
2021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要在“十三五”基础上持续巩固改善,其中,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年度考核指标,恰卜恰镇国控站点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完成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具体约束性指标待州目标后分解下达)。
二、重点工作
(一)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持续推进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控尘措施,推进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实现联网监管。建立施工工地管控清单,全面推进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资质和信用评价,对扬尘治理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
2.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进入城镇主城区的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车要采取密闭、清洗、限速等措施。健全完善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台账,实现车辆智能信息化管理,对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实施信用考核,严厉整治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快城镇裸露土和绿化用地扬尘治理。对公共区域临时闲置未利用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采取硬化、绿化及其它有效抑尘措施,避免裸露土地扬尘污染。秋冬季节要做好城区内绿化用地的覆盖洒水上冻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4.深化其他面源污染防治。进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杆、荒草等,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高于堆放高度的防风抑尘设施,堆场内部道路要实现硬化、堆场出入口设立清洗设备,场地内定期洒水、喷淋降尘,除作业面外,所有物料必须使用高密度覆盖网进行覆盖。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焚烧监管。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积极消减燃煤污染
1.深化在用燃煤锅炉监管。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用燃煤锅炉实行“一炉一策”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县新建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散煤管控。加强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环节全过程监管,严格散煤经营市场散煤质量管理,提高采暖季煤质抽检频次,开展城镇沿街商铺和民用采暖设施使用煤质量监管,坚决打击违法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持续开展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建立主城区燃煤设施台账,实施燃烧设施清单化管理,严格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的原则,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依法拆除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稳妥推进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监管。以“黑烟车”等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大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黑烟车抓拍、远程在线监控等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执法机制。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加快推进辖区机动车维修机构(M站)建设,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和信息闭环管理。
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以建筑和道路施工领域为重点,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排放标准等),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狠抓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组织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整治,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及超范围经营行为,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开展销售环节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监督抽检,确保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健全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督促水泥行业完成无组织排放环节治理,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采取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方式,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关停取缔、规范改造、扶持提升、整合搬迁,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反弹苗头,实现动态“清零”。积极落实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共和县水泥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以制药、喷涂、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运行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等环节进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组织相关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并督促实施深度治理。禁止建设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区域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召开空气质量形势分析会,重污染天气或持续污染天气时加密分析,采取工业减排、停止施工作业、实施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PM10、PM2.5日均浓度值。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相关单位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压紧压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衔接协调县政府督查组联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对明显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慢、整改落实滞后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各项治污责任。
(三)加强项目管理。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以解决本辖区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用资金引项目、以项目促治污的原则,认真梳理治污项目,严格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规范资金管理,及时推进已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进度,加大预算资金执行力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丰富环境宣教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营造浓厚的全民治气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