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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9-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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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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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21〕26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8月30日
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社会组织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目前全县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72家,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以及内部管理混乱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耗费行政和社会管理成本,既有潜在风险,也有显性风险,给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领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的重要举措,是科学谋划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在需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切实开展好“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本次整治对象为在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及依据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流程和证据见附件2、附件3)。社会组织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以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县民政局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注销登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推动按期完成整改。
四、行动阶段划分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县民政局根据此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认识,加强业务培训,为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奠定基础。
(二)摸底自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8日)。县民政局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建立整治社会组织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日—11月1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经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审查同意,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对应职责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1月1 日至11月30日)。11月30日前,县民政局总结整治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处。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是减少无用行政管理成本、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的重要手段,迅速组建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配强配齐力量,巧借整治东风,力争通过本次清理整治,进一步净化本级社会组织管理环境。
(二)强化风险防范。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等法规政策的学习,吃透法规政策精神,把握政策边界,确保整治工作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推进,切实防范因整治工作产生新的风险。要特别注意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领会,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时间、程序规定以及送达等方面的新要求,切实防止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三)密切沟通协调。县民政局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及时沟通协调整治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根据民政部要求,每两周要对本地区清理整治进度进行汇总,由县民政局汇总后报送上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处。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引导,通过多种渠道重点宣传“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及整治的成效性;要及时做好舆情跟踪研判和处置,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
2.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
3.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案件办案证据标准;
4.行政处罚常用文本及表格范文。
附件1
“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僵尸型”社会组织名称 |
问题类型 |
整治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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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问题类型是指整治范围内的五种情形。
2.整治结果是指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限期整改的进展情况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
附件3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案件办案证据标准
违法情形: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导致年检结论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证据类型 |
证明焦点 |
具体名称 |
材料格式要求 |
材料说明 |
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 |
证明违法主体性质和身份 |
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加签章 |
★必备,任一即可 |
申请登记的批复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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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地址、社会组织性质、法定代表人等登记备案信息的变更登记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包括骑缝章) |
★必备,属同一类别的变更材料提供最近日期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同类别的变更材料均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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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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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 |
原件 |
询问笔录里确认被询问人身份,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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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方面的证据材料 |
证明民政部门对该处罚案件的管辖权 |
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加签章 |
与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一致 |
申请登记的批复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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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 |
证明社会组织存在自某年度起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行为 |
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
原件 |
围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连续未年检的事实) |
未年检证明 |
原件 |
★必备,需加盖年检部门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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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
违法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 |
证明社会组织存在自某年度起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行为 |
逐年年检通知公告 |
复印件加签章 |
也可为年检通知及送达证明,年检会议通知及签到表 |
逐年年检结果公告 |
复印件加签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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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网上查询单截图 |
截图打印页加签章 |
★必备,在空白处签写证明事项,加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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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催告通知及送达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的年检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或者信函送达回执;或通过报纸刊登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年检催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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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及送达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或者信函送达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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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包括行政约谈通知、送达回证、约谈笔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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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社会组织存在导致年检结论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证明社会组织存在导致年检结论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
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
原件 |
★必备,围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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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年度年检结论书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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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年度年检资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包括骑缝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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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合格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包括骑缝章) |
★必备,围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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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及送达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或者信函送达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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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包括行政约谈通知、送达回证、约谈笔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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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
原件 |
按社会组织违法情形所需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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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财务凭证、票据 |
原件 |
按社会组织违法情形所需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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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活动情况材料 |
原件 |
按社会组织违法情形所需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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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方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 |
原件 |
按社会组织违法情形所需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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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决定书及送达材料 |
原件 |
按社会组织违法情形所需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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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材料 |
原件 |
按社会组织违法情形所需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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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材料 |
原件 |
按社会组织违法情形所需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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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据 |
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
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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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律名称全文,法律条文引用具体到条、款、项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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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全文,条文引用具体到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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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
证明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性 |
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
原件 |
从是否存在有加重、从重、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方面进行调查取证 |
社会组织的整改材料 |
原件 |
从是否存在有加重、从重、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方面进行调查取证 |
||
社会组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从是否存在有加重、从重、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方面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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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材料 |
原件 |
从是否存在有加重、从重、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方面进行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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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性的证据材料 |
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 |
立案审批表和立案报告 |
原件 |
★必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
原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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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听证的,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
原件 |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案件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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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审批表和调查终结报告 |
原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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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案件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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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公告 |
原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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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告送达的证据材料 |
证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正当性 |
登记备案地址 |
复印件加签章 |
★必备 |
登记备案电话 |
复印件加签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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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最近联系方式 |
原件或复印件加签章 |
可为名片,邮寄信函,宣传页,约谈记录通讯地址,电话记录单,邮寄信函、材料通信地址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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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不能取得联系,电话记录 |
原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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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不能取得联系,正式信函的退信回执 |
原件 |
★必备,包括邮寄的信函以及退信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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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 |
原件 |
★必备,可由物业公司、居委会、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等见证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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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 材料 |
间接证据 |
业务主管单位处罚建议或意见 |
原件 |
日常检查管理中取得的辅助性材料 |
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往来书面函件 |
原件 |
日常检查管理中取得的辅助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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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向社会组织发出的函件材料 |
复印件加签章 |
日常检查管理中取得的辅助性材料 |
说明:
1.本标准从管辖、主体、事实、证据、程序、裁量等司法审查的6个主要方面进行列举式表述。案件证据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表中列举类型。
2.带★的证据材料为主要证据,原则上为案卷中必备材料;其他未带★的辅助性证据材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条件获取的,尽量获取。
附件4
行政处罚常用文本及表格范文
立案审批表
青民社执法字〔2021〕第 号
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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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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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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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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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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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XXXXX协会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9年度、2020年度年检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第44号令)申请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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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意见 |
建议立案调查。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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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办案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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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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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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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年检证明
兹证明XXX协会2019年度、2020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7月26日
电 话 记 录
时间:2021年 月 日 时 分 共 1 页第1页
受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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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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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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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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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页第1页
青海省民政厅
询问笔录
共 页 第 页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籍贯 民族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及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被询问次数:第 次被询问。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告知:您好,我们是青海省民政厅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编号是: 、 ,请您查看。
你是否看清楚?
:
按相关法律规定,您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扰。现就
一事,向您了解相关情况,请您依法积极配合我们工作。本次询问内容将做笔录,谈话结束后,如果笔录核对无误,请您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对笔录进行修改。以上告知情况清楚吗?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 问 笔 录(续页)
共 页 第 页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听到吗?
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询问人: 年 月 日
记录人: 年 月 日
行政检查通知书
XXX协会:
本行政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请予以配合。
请准备以下材料:
请你单位负责人和单位会员到场接受调查询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单位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未出示执法证件,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当事人)
青海省民政厅行政检查登记表
(社会团体类)
单位基本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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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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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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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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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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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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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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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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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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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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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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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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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示 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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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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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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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1. □检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1涉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2□涉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检查社会团体印章 2.1涉嫌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检查《年检结论通知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1□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至 年度 4.□检查社会团体章程、了解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4.1□涉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4.2□涉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5.□检查社会团体银行对账单、相关财务凭证及报表 5.1□涉嫌擅自建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5.2□涉嫌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5.3□涉嫌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5.4□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5.5□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接受、使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6.□了解社会团体其他相关情况 6.1□涉嫌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6.2□涉嫌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其他: |
||||||||
检查结果 |
□未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标明序号) □因被检查单位原因,检查未能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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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理情况 |
□发现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书》 □发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启动后续调查 □行政检查未全部完成,当场送达《责令接受检查通知书》 |
||||||||
被检查人确认 |
以上检查情况属实。 (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青海省民政厅行政检查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
单位基本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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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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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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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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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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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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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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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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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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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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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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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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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示 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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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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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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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1.□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2□涉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1涉嫌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检查《年检结论通知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1□涉嫌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年度至 年度 3.2□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至 年度 4.□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了解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4.1□涉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4.2□涉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5.□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对账单、相关财务凭证及报表 5.1□涉嫌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 5.2□涉嫌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5.3□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5.4□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接受、使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6.□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相关情况 6.1□涉嫌设立分支机构 7.□其他: |
||||||||
检查结果 |
□未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标明序号) □因被检查单位原因,检查未能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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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见 |
□发现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发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启动后续调查 □行政检查未全部完成,当场送达《责令接受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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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确认 |
以上检查情况属实。 (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青海省民政厅行政检查登记表
(基金会类)
单位基本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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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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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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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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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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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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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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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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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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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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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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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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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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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示 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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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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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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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1.□检查《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年检结论通知书 1.1□涉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2□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至 年度 1.3□涉嫌年度检查不合格: 年度 2.□检查基金会章程 2.1□涉嫌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3.□检查基金会银行对账单、相关财务凭证及报表 3.1□涉嫌在填制会计凭证中弄虚作假 3.2□涉嫌在登记会计账簿中弄虚作假 3.3□涉嫌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3.4□公募基金会涉嫌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3.5□非公募基金会涉嫌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4.□检查基金会信息公布情况 4.1□涉嫌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4.2□涉嫌公布虚假信息 5.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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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未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标明序号) □因被检查单位原因,检查未能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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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见 |
□发现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书》 □发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启动后续调查 □行政检查未全部完成,当场送达《责令接受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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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确认 |
以上检查情况属实。 (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青 海 省 民 政 厅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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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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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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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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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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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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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人员意见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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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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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照片 张)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附页)
(照片1) |
(照片2) |
照片说明及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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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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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人: 身份: |
|
拍摄时间: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情况属实。见证人签字:
青海省民政厅
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名称: XXX协会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案
案件来源:年度检查工作中发现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承 办 人:
一、基本情况
XXX协会是2015年3月16日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
二、调查情况
经查,协会存在不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年检的行为,已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名单。经执法人员采取电话联系、现场检查等方式,与协会取得联系。协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未参加年检证明、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网页截图等证据为证。
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1年2月24日,青海省民政厅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现期限届满,该协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四、处罚依据和工作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调查程序已全部结束。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协会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收缴其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依法进行公告,并提交厅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特此报告。
承办人:
2021年 月 日
青海省民政厅
案件处理审批表
当事人名称 |
XXXX协会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经查,XXXX协会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9年度、2020年度年检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未参加年检证明》和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网页截图等证据为证。 |
违法行为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 |
无 |
承办人意见 |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收缴其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依法进行公告,并提交厅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人: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厅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厅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调查终结报告
青 海 省 民 政 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民执告﹝2021﹞第 号
XXX协会:
经查,你单位不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行政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0971-6302102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8月 日
青 海 省 民 政 厅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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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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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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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送达方式 |
收件人签名 |
收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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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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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民 政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民执罚﹝2021﹞第 号
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你单位不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未参加年检证明》和青海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等证据为证。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 8月 日
青 海 省 民 政 厅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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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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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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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送达方式 |
收件人签名 |
收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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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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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
送达公告
青民执告﹝ ﹞ 号
(适用于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 行为,违反了 之规定。依据 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 的行政处罚。
1.….
2.….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向XXXX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年 月 日
(以上范文和表格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