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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0-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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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1〕32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1日
共和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3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2.4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青海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海南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受干旱、雪灾、暴雨、沙尘暴、冰雹、大风、暴雪、雷电、连阴雨、高温、雪崩、龙卷风、大雾、寒潮、霜冻、低温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应急处置。
1.4.2 在共和县范围内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共和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 应急指挥部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2.1.2 办公室
设在共和县气象局,主任由共和县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1.3 成员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2.2 部门主要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指挥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2.2.3.1 气象部门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2.2.3.2 水利、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部门
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2.2.3.3 广播电视部门
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2.3.4应急管理部门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的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工作。储备救灾物资。
2.2.3.5 民政部门
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2.2.3.6 教育部门
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3.7 公安部门
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2.2.3.8 卫生部门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2.3.9 电信部门
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2.2.3.10 交通部门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证我县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和交通工具充足。
2.2.3.11 建设部门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2.2.3.12 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2.3 应急指挥场所
2.3.1 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共和县气象局。在县气象局设立指挥部,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气象雷达、卫星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气象局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
3.1.2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气象灾害联络员)应及时通过气象灾情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进行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由县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和建议。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3.2.2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共和县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执行。
3.4.2 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如果灾害影响程度达到本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则启动相应预警应急等级。
3.4.3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4 Ⅳ级预警(蓝色):县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同时向上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政府上报灾情预报、情报、实况及预警情况: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下;
(3)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4.5 Ⅲ级预警(黄色):县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同时向上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政府上报灾情预报、情报、实况及预警情况: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4.6 Ⅱ级预警(橙色):县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同时向上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政府上报灾情预报、情报、实况及预警情况: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4.7 Ⅰ级预警(红色):县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同时向上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政府上报灾情预报、情报、实况及预警情况: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将影响到1个以上的县(地、市)范围,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 Ⅳ级响应(蓝色)。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Ⅲ级响应(黄色)。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 Ⅱ级响应(橙色)。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5 Ⅰ级响应(红色)。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6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7 预案启动气象局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2.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 应急通信方式
4.3.1气象部门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4.3.2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 指挥与协调
4.4.1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 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紧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县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
(3)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5)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应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气象灾害评估
4.9.1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9.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9.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9.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 新闻报道
4.10.1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10.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11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评估,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1.4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由应急管理局和气象局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共和县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积极主动实现与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2)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共和县气象局明确和规范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等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等设备)。
6.2.3 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5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6 治安保障
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6.4.2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4.3 各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结合本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7.3.1.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1.2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3.1.3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7.3.2.1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3.2.2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迟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共和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录
附录1:指挥体系框图
附录2:共和县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3: 规范化格式文本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的格式文本
××县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
××县〔20××〕×号
签发人:××× 签发时间:20××年×月×日×时×分
报告单位:×××××× 报告人:××× |
报告时间:20××年×月×日×时×分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气象灾害主要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
抄报:
|
注:应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