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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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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1〕41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集中整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集中整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突出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13日
共和县集中整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突出问题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集中整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突出问题实施方案》(青流联办〔2021〕1号)要求,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员单位
恰卜恰镇、龙羊峡镇、倒淌河镇、塘格木镇、黑马河镇、江西沟镇、石乃亥镇、切吉乡、沙珠玉乡、铁盖乡、廿地乡,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城镇管理局、县救助管理站,各寺院管理委员会、各乡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
二、部门职责
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聚集乞讨、占道乞讨、进入餐饮等服务场所强行讨要等问题,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及时发现、快速救助,切实增强救助管理工作实效性。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节假日和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乞讨期间流浪乞讨人员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反馈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城镇管理局和县救助管理站。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职业乞讨以及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避免群众上当受骗。
3.按照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共和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法履行发现义务,及时了解辖区内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侵害情况和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人员要及时转送或告知县救助管理站及时进行救助。
4.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民政、医疗、保险等部门,落实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待遇。
5.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受理、审核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的救助申请,防止本辖区居民外出流浪乞讨。
(二)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
1.在节假日和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乞讨期间,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必要时组织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2.发现聚集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县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发现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滋扰他人,拐卖、拐骗、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发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转送或告知县救助管理站及时进行救助。
3.接到县民政局和县救助管理站出具的落户申报材料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按照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落户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和办理情况函告县民政局。
4.督促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严厉打击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遗弃、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县民政局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在节假日和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乞讨期间,协调县公安局、县城镇管理局加 大巡查力度,指导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增加巡查频次,确保聚集流浪乞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门户网站、网络、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24小时救助热线电话,随时接收流浪乞讨人员求助信息,随时开展救助行动。
3.对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时间超过3个月仍未查找到身份信息的人员、无户籍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在外户口被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的受助人员、未进行过户口登记的受助人员,及时向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办理落户申请函并附申报材料,为其重新登记户口,使其具有正常公民身份,保证他们能够充分享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
4.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精神卫生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
5.对送回本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一人一策”要求,联合县救助管理站做好信息对接、人员接收工作,并建立返乡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台账和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及时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管理,落实监护人、管理责任人相关责任,确保不出现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6.帮助适龄儿童返校复学,对具有劳动能力和智力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技能培训、介绍就业等措施,切实引导他们走进社会,培养信心、增强自我生存的能力。
7.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合考核范围,认真履行牵头管理职责,协调建立县、乡镇、村(居)民委会三级救助服务工作网络和信息快速反馈传导机制。
8.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主动作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广泛发动热心群众和志愿者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线索,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大救助管理格局。
(四)县城镇管理局
1.在节假日和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乞讨期间,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转送或告知县救助管理站及时进行救助。
2.对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职业乞讨人员,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五)县救助管理站
1.按照属地化救助管理原则,建立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在节假日和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乞讨期间,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夜间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需救助人员,及时开展救助行动。
2.发现强讨恶要、疑似受人胁迫、诱骗或被他人利用乞讨、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及时将线索报送公安部门进行侦察和处置。
3.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门户网站、网络、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24小时救助热线电话,随时接收流浪乞讨人员求助信息,随时开展救助行动。
4.对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时间超过3个月仍未查找到身份信息的人员、无户籍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在外户口被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的受助人员、未进行过户口登记的受助人员,及时向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办理落户申请函并附申报材料,为其重新登记户口,使其具有正常公民身份,保证他们能够充分享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
5.积极对接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并反馈送返人员信息。
6.对送回本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一人一策”要求,联合县民政局做好信息对接、人员接收工作,并建立返乡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台账和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及时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管理,落实监护人、管理责任人相关责任,确保不出现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及时为完成落户手续的安置对象办理城乡医保、养老保险等手续,确保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有序衔接。
(七)各寺院管理委员会
1.在节假日和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乞讨期间,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进入寺院内部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离,并及时转送或告知县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
2.引导寺院按相关习俗适时开展慈善救助活动,避免流浪乞讨人员聚集乞讨。
(八)村(居)民委员会
1.在节假日和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乞讨期间,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协助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城镇管理局等加大巡查频次,发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转送或告知县救助管理站及时进行救助。
2.发现强讨恶要、疑似受人胁迫、诱骗或被他人利用乞讨、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及时将线索报送公安部门进行侦察和处置。
3.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调当地民政、医疗、保险等部门,落实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待遇。
4.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受理、审核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的救助申请,防止本辖区居民外出流浪乞讨。
三、机构职责
针对救助管理机构在站外托养中仍然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站外托养监管不力问题。
(一)救助管理机构
1.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为需要进行站外托养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选定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办托养机构;为需要托养的受助对象,按“谁送托、谁负责”原则,分别签订托养协议。
2.定期到托养机构探视托养人员,了解对托养人员的照料服务情况,对托养人员持续开展身份查询等工作,纳入特困供养的托养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后,及时联系其亲属或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
3.对人数较多的托养机构,派出常驻工作人员,发现托养机构拒不履行托养协议约定义务、托养人员遭受虐待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立即解除托养协议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接收并妥善安置确已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托养机构
1.对托养流浪乞讨人员要重点照护,严格按照托养协议为托养人员提供居住、饮食、照料等救助服务,不得侵害托养人员合法权益。
2.主动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县救助管理机构报告托养人员基本情况。
3.对未按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对托养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1.按定点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对送达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需提供托养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2.按协议及时向县民政局、县救助管理站报告受助人员医疗救治情况,自觉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定点福利机构
1.严格按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合理、合规的居住、饮食、照料等救助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需提供托养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已经办理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协调为其办理安置事宜。
2.定期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救助人员基本情况,自觉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实施救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共和县集中整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突出问题实施方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于职责不清、履职不严、措施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