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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2-04-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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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2〕141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市场、 恰嘎市场消防安全通道整治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共和县城镇基础设施,畅通消防通道和消除安全隐患,拟对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市场、恰嘎市场内部分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市场、恰嘎市场消防安全通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市场、恰嘎市场消防安全通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2年4月15日
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市场、恰嘎市场消防安全
通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共和县城镇基础设施,畅通消防通道和消除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环境,结合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市场、恰嘎市场消防整治项目区域实际,制订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共和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共和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
三、房屋征收范围
恰卜恰镇民族市场及恰嘎市场(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评估机构选定
根据《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后,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定结果为准。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一)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 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烈属证(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四)其他:
(1)对持有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非住宅用房或被认定为非住宅的,按照其登记用途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的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营业执照记载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且注册时间3年以上的,同时正在合法经营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以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上浮40%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红线以符合消防安检所划定的标准为界。
(4)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后,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5)依法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6)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权证一并交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由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予以注销。
(五)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评估补偿。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仍按照原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经营性房屋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注册满3年且正在合法经营的影像资料;
3.值班室、锅炉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八、搬迁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有效《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军烈属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三)住宅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四)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在12年义务教育范围内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照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被征收户户口本成员为准)
(五)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九、奖励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1至5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5至1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
十、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费用,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统一支付。
(三)被征收人需自行拆除房屋的,在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由政府按照拆除程序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五)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六)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依照相关单位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工作要求
(一)此次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为共和县人民政府,主要以整治恰卜恰镇民族市场、恰嘎市场消防安检项目为由,其负责实施征收单位是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二)工作小组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事,切实加强法制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准确解释相关政策,全面准确核对测量面积,积极与被征收户协商签订征收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要及时腾退房屋,并将房屋及相关房产、土地手续交至征收小组。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安排拆除。逾期未搬迁的,按法律程序依法征收。
(四)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煽动闹事、暴力抗拒阻挠征收工作或执行公务,损坏和哄抢财物、抢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本次征收工作全程依法严厉打击违规抢建现象。
(五)征收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十二、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