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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7-1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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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3〕116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 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抓好贯彻落实

 

 

2023713

 

 


共和县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

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3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海南州2023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要求,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持续巩固提升净土保卫战工作成效,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原则,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机制,并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为重点,切实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确保全县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1.强化涉重金属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情况,并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于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治工作,并对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年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做好拆除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有效依据。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动态更新,持续减少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重金属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要求,规范实施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推进以重有色金属采选、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开展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固体废物排查整治。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地区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多种方式,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开展治理,逐步消除存量,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进行整治,降低历史遗留废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及雨季污染下游农田的风险,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于6月底前,完成首批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4.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质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实施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将采取预警提醒或其他限制性措施。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调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持续强化对工矿用地复垦的监管,原则上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禁止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6.全面落实调查评估制度。除原用途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外,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高风险地块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针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效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建立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及时调度更新,严格腾退地块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7.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制度;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202310月底前,各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后报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8.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对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后再开发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9.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0.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管理,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安全利用。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1.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梳理核实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实现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各部门要以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工作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系统的项目申报、录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3.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交流土壤污染违法犯罪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违法线索、线索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14.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围绕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打好基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5.健全地下水环境检查网络。督察指导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将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监测井纳入监测体系统一运维管理。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6.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推进十四五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任务落实,针对辖区内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下水国考区域和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组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于非地质原因造成水质超标的点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针对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均要制定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17.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分批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推动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2023年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初步划定,逐步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8.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逐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9.落实地下水防渗改造措施。督促指导辖区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运营、管理单位落实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推动污染防渗改造措施落实;对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0.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结合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阶段性成果,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按《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动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1.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持续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并于20236月底前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矿井、钻井、取水井报废、未建成或完成勘探、试验、开采任务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开展封井回填,对已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对工程所有权人不明或缺失的,由当地政府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2.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的监测,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3.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暖优选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土壤、岩层和水体的感染,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24.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要依法包括地下水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协调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5.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要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平水期水质监测,加强检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分析和应用,针对水质异常点,及时研判分析。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6.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要强化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确定为地质背景因素导致超标的水源,要提交地质背景判定材料,对确定为人为因素超标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认为因素超标水源整治方案并整治,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27.加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水源保护力度。202311月底前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初步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有序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28.防范傍河型、截替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三)农村城镇环境治理方面

29.推进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启动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认真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促进行业绿色发展;加强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用汞量监管,持续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做到辖区内统计调查企业全覆盖;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督察指导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0.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统筹推进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与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相关任务,并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继续开展建制村环境整治,并以乡镇为单位,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建制村环境整治清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度;持续推进《青海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施,加强住建部门、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统筹污水治理与改厕等工作协同推进;优先治理位于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逢江区等六类村庄,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制定并印发《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补齐污水收集处理短板,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和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乡村振兴局、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

31.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村污染监测,重点对10万亩及以上大中型罐区农田灌溉用水进行长期加测,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落实双随机检查要求,严格国民养殖环境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依法查处;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散养密集区推广典型治理模式,整县推进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序推动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探索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协同、工作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结合《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清单》的要求和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要点分工任务,大力推动部门责任落实。各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监督重点企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尾矿库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整治、农村环境整治类项目储备,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拓宽投融资机制,为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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